【摘要】:根据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程度的不同,我们首先将相关形式分为了十类,民间资本进入最低的是传统政府机构全权负责,民间资本参与度为0。部分私有化和完全私有化是民营资本进入最高,政府在完全私有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仅起监管作用。[2]数据来源:中国城市(城乡)建设年鉴:2013。
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意义重大,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整体进度还比较缓慢,配套政策和相关服务也尚未健全,应该全方位地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根据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程度的不同,我们首先将相关形式分为了十类,民间资本进入最低的是传统政府机构全权负责,民间资本参与度为0。其次是以绩效为基础的组合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由于绩效考核的存在,民间资本可以浅度参与。政府性公司是政府机构所有,但其运营完全企业化,民间资本可以以参股或者债权的形式参与其中。服务合同、管理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不同,在服务合同承担的风险最低,管理合同次之,租赁合同较高,管理合同是政府付费给民营资本,而租赁合同是民营资本付费给政府,主要经营风险自己承担。BOT等项目融资方式已经在某阶段,如建设过程中,完全由企业自负盈亏,自主决策,完成之后转移给政府。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私营组织在一段时间内承担项目,在这段时间内该私营组织承担投资和经营风险。部分私有化和完全私有化是民营资本进入最高,政府在完全私有化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仅起监管作用。
表2-6 公有—私有的连续形式[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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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来源:中国城市(城乡)建设年鉴:2013。
[2]数据来源:中国城市(城乡)建设年鉴:2013。
[3]萨瓦斯.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资料来源:魏伯乐、奥兰杨、马噻厄芬格主编:《私有化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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