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应在规划编制阶段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详见表5-10。
表5-1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注意: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内容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
1)环境保护标准。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2)综合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www.xing528.com)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审
1)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时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时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效力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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