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1.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1)节能评估 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还要求: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2)节能审查 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是项目审查或核准必备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
2.节能评估的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t标准煤以上(含3000t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kW·h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t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m3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t标准煤(不含3000t,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500万kW·h,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t,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m3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3.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
(1)评估依据。
(2)项目概况。
(3)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以及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5)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种类、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www.xing528.com)
(6)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单项节能工程、节能措施效果评估、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9)附图、附表。
4.节能审查的分级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5.节能审查的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6.项目节能评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在节能审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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