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审理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第一审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第二审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审理期限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2.行政诉讼审判监督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3.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以及确认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这五种情况都适用于撤销判决。
4.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做出的裁判。
5.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做出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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