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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义务机关的关系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造成实际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请求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害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在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遭到非法侵犯的,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3)遭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www.xing528.com)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如果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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