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以及行政赔偿等。
1.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命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做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2.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由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两大类组成。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以及滞纳金征收等。
3.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行政许可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以及鉴证等。
5.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6.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依据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结合教育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www.xing528.com)
7.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
8.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包括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9.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单方行政行为,一种法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奖励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行政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一定原则,如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则;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10.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裁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关系。
11.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1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行政性、非强制性、依据的特殊性以及表现方式的灵活性等特征。
行政性,即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较为温和。
非强制性,即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依据的特殊性,即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
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即在实施方式上,主要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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