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1.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性以及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做出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做出。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行为从不同方面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自卫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以及废止
1.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包括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www.xing528.com)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通常在一些情况下视为无效,如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受胁迫情况下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或者没有可能实施。
行政行为无效之后,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
3.行政行为的撤销
在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者不适当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也会撤销。
相应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行政行为撤销后,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行政主体来承担赔偿,但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行政相对方来承担责任。
4.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还可废止,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或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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