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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的消灭及其原因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抵消,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债权与债务的消灭及其原因

1.债的含义

民法中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离不开一定的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称为债的发生根据。

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基于合同和基于法律规定两大类,而在各国民法上,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以及其他原因。

2.债与所有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债与所有权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定的。

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中客体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为或智力成果,而所有权关系的客体都是物。

3.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债的履行原则包括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

4.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以及反担保。(www.xing528.com)

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是保证人担保。

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

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5.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的消灭的方式主要有清偿、抵消、提存、免除以及混同。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

抵消,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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