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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法定与减刑情节运用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包括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的法定与减刑情节运用

(一)量刑

1.量刑的含义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

2.量刑的情节

量刑的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

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包括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即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免除处罚,即对犯罪分子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酌定情节,是指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有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

(二)累犯

1.累犯的含义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再次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罪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

2.累犯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罪犯。

(三)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如有一般立功表现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含义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并罚的特征

数罪并罚具有数罪、时间、原则三个特征。

数罪特征,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也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时间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行为人犯有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讲,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包括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判之罪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

原则特征,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死缓)的案件,同样应当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对于附加刑也应当分别量刑,这样可以看出附加刑针对何种罪行适用。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才能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有附加刑。

(五)缓刑

1.缓刑的含义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2.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适用缓刑,但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该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六)减刑

1.减刑的含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减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减刑的条件

减刑具有对象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限度条件。

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减刑的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的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七)假释

1.假释的含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八)追诉时效

1.追诉时效的含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核准后仍可以追诉。

3.追诉时效的计算

时效计算分为一般犯罪计算和连续犯罪计算。

一般犯罪的计算,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罪的计算,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4.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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