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行政区的含义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构成了中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使得香港和澳门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为进一步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依据。
2.特别行政区的性质
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组成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派人去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务,而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www.xing528.com)
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
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在行政权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
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
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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