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制度的含义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个国家公民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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