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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的角色与作用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国家机构的角色与作用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确立的)、国家元首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以及其他职权。

2.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

3.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共)中央军委”。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其组成人员。党的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没有届数限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做出规定。

4.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其职权要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国家主席令的形式,职权主要包括公布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四个方面,具体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5.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既是国家最高司法人员,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领导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职权范围如下: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做出答复或批复等。

6.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具有以下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另行规定。

7.国家安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国家安全委员会”,也称“国安委”。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了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协调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的重大战略政策,同时向国家元首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议,是跨部会的协调机构,其成员来自军事、外交、情报、执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机构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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