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意志关系,即根据法律而形成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所决定。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思想关系,并不属于物质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通常也称为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包括公民(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种社团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也称为权利客体,一般分为物(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某种活动,包括人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精神产品(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情况,法学上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通常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www.xing528.com)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违宪制裁。
4.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意识有不同的内容。根据政治属性标准,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根据认识过程的两个阶段(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根据主体不同标准,法律意识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根据专业化程度标准,法律意识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法律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普遍的法律感、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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