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示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对某项工作、问题做出指示,对某项政策界限给予明确,对某事予以审核批准时使用的一种请求性公文,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请示可分为解决某种问题的请示和请求批准某种事项的请示。
根据行文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请示可分为事项性请示和政策性请示两种,具体如下:
(1)事项性请示,即下级机关请求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某项或者开展某项工作的请示,属于请求批准性的请示。这种请示多用于机构设置、审定编制、人事任免、重要决定、重大决策、大型项目安排等事项,这些事项按规定本级机关无权决定,必须请示上级机关批准。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难于解决的事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帮助、支持的请示,也属于事项性请示。
(2)政策性请示,即下级机关往往会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针、政策等不明确、不理解的问题或者碰到新问题,为了弄清楚和解决这些问题,可用请示行文并提出解决的意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和指示的请示。
请示具有一定的特性,如:
(1)陈请性。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
(2)求复性。请示的行文目的是请求上级批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要求做出明确答复。
(3)超前性。请示行文时机具有超前性,必须在事前行文,等上级机关做出答复之后才能付诸实施。
(4)单一性。请示事项具有单一性,要求一文一事。
请示在结构上包括首部、正文和落款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方面的内容。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二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正文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客观、具体,理由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包括“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方面的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写“×年×月×日”。
请示的注意事项除其特点中所述之外,还应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切忌用报告代请示行文;请求的内容若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时,在正常情况下应事先进行协商,必要时还可联合行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地在请示中反映出来;另外请求拨款的,应附预算表;请求批准规章制度的,应附规章制度的内容;请示处理问题的,本单位应先明确表态;正式印发请示送上级机关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姓名。(www.xing528.com)
(二)批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常用公务文书。
根据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批复可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三种,此外,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批复具有一定的特性,如:
(1)被动性。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明确性。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请示单位不知如何处理。
(3)权威性。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针对性。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
批复在结构上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以及落款。
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事由中一般写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还有一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的标题包括发文机关、表态词、请示事项和文种。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位置与一般行政公文相同,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批复不能越级行文,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更上一级机关所做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而是“转报机关”,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他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做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同意什么、不同意什么、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以及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批复要求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如果同意,可写要求;如果不同意,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落款写在批复正文右下方,署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撰写批复时,不管同意与否,批复意见必须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同时批复必须有针对性的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从既有的批复定义和使用实际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依法行政讲究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定职责,需要经过“请示”而为的事项越来越少,上级行政机关面对请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复”。对于应当由下级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事项,虽有请示也不应批复(即使需要指导也应采用其他方式),一是便于明晰职权、分清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牍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对人寻求救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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