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是指公文行文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行文的行文规则。上行文通常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使用抄送形式,不抄送其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2)下行文的行文规则。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政府同意。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外一个上级机关。(www.xing528.com)
(3)联合行文的行文规则。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各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由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此发文经政府同意。党政机关应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发文件。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部机关名义直接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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