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
(二)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最好的组织形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解决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机构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度有着根本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即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而西方议会内部分为不同的议会党团,每个党团都代表其利益集团;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分别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三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作和生活都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西方议会的议员是脱离生产工作的、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共同体。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大陆目前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这种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及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www.xing528.com)
我国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度或多党制有着根本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实质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我国政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
(3)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及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决定:
(1)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2)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3)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即能够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是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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