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合作、互助、交换、竞争、冲突等人际或群体之间的互动现象充斥于个体社会生活当中。早期社会学研究者齐美尔、韦伯等人也都提出过“社会互动”或“互动”的概念。20世纪初,西方社会学者相继提出社会互动的理论,如以C.H.库利、G.H.米德、H.G.布鲁默为代表的符号互动论,戈夫曼的戏剧理论,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论等都是这一理论流派的典型代表。总体上看,互动理论着眼于研究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结的过程、影响和表现形式,包括个体理解过程中有关符号的作用、角色扮演的意义和特点、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日常沟通过程中的规则等。互动理论不仅开拓了有关个体互动和交往行为的微观研究先河,实现了社会学研究问题和视野的重大转向,也为弥合宏观与微观、结构主义与个体主义研究等建构了相应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符号互动论是互动理论的重要内容。以米德、布鲁默为代表的社会学研究者认为,人们对符号的运用和解释是社会互动的中介。其中,语言符号是重要的互动媒介,人们通过对符号的定义和理解进行互动,符号互动创造、维持并改变着社会组织、结构与制度。[66]戏剧理论则是在符号互动论基础上产生的。戈夫曼进一步将表情、嗓音、体态、眼色、动作、距离、时间等非语言符号纳入人际互动的研究,并将人际互动视为个体根据他人或社会期待所进行的“角色表演”且人们对于形象的理解和反应伴随时间、地点、环境、文化背景和个人经历的不同而变化,不同的反应行为构成不同性质的互动。由此,戈夫曼提出了著名的戏剧理论或称形象互动理论。其中,“情景定义”是这一研究理论中重要的研究概念。他指出,为了使个人与他人的社会互动进行下去,我们需要为别人制造“情景定义”,并使互动双方(或诸方)的“情景定义”不至于发生公开的冲突。这就要求参与互动的双方有必要控制一些真实表露,并且也对对方的“表演失误”装作视而不见。通过这一系列的权宜之计,进而在参与互动者之间共同促成一种全面的“情景定义”,即“运作一致”(working consensus)。[67]戈夫曼进一步提出,任何组织(戈夫曼称其为剧班)都有一个维持其特定情景定义的总体目标,并通过总是需要对一些事实加以渲染,对另一些事实加以掩饰来实现这一目标。[68]因此,个体表演具有“前台”和“后台”之分。结构以及文化方面的社会关系或准则,构成剧班表演的社会设施,也即表演的前台。在界墙之内,表演者剧班与表演者彼此合作,向观众呈现特定的情景定义;后台则是个体准备表演常规程序的地方,并允许做出一些前台不允许出现的小动作。加芬克尔常人方法论则认为人们在互动过程中,一定存在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所共有,并且在互动中已经习以为常。基于日常生活的实践活动,加芬克尔进而提出行动的权宜性、局部性、索引性、反身性以及可说明性等特征。他指出,任何社会行动都处于一个场景之中,甚至场景本身就是行动的一部分,和行动一样是社会成员通过努力构成的“成果”,行动者并非按照事先规定的规则行动,而是根据局部情况和场景条件进行行动,规范与规则是实践行动可以说明的基础,而其作用就在于使实践行动成为可描述的与可说明的。[69]
在社会互动的理论研究中,“场景”或“情景”概念无疑是所有社会行动与社会互动的出发点。形象互动论的奠基者威廉·托马斯曾提出“情景定义”的概念,包括了客观存在的对象以及主观经验因素。而戈夫曼的“情景定义”则介于客观环境(或者说情境)与行为反应之间,并在人类社会活动中起重要作用。个体由于经验和认识水平等的差异,情景定义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们在社会互动中要相互识别对方、预期对方的反应,就必须要了解对方的情景定义,进而理解他人行为中的符号意义。[70]基于此,戈夫曼在研究中提出了社会场景(social occasion)的概念,意指人们在某种环境中相聚,并产生互动关系。在常人方法学当中,加芬克尔使用的场景(setting)概念,不仅指代一般的情境,还包含了成员的“组织”过程;不仅是简单意义上的地点(place),而且是活动的场景(setting),它将那些相关因素作为情境构建起来,带有“情境框架”的意涵。此外,吉登斯在结构化理论的构建中,也大量引用了戈夫曼、加芬克尔等的社会互动及场景理论,对于互动、场景等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www.xing528.com)
在吉登斯看来,社会互动是个体参与共同在场情境下的日常接触。人们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相遇,人与人的共同在场(copresence)是互动的基本条件。为了实现这一条件,人们不得不针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呈现出相应的不同面貌。其中,时间和空间是制约个体行为的最主要客体性因素,规定着人与人之间的角色分工。特别是时间和空间的“区域化”,也即将社会活动场景“固定化”(regionalization),进而在这一共同在场的要求中产生日常生活的惯例,将人的实践意识固定在特定的客体性情景当中。[71]通过定位在时空之中的行动及其情境性特征、活动的例行化以及日常生活的重复性,吉登斯将对无意识的探讨与戈夫曼有关共同在场的分析联系在了一起。共同在场,也即以身体在感知和沟通方面的各种模态为基础。一旦行动者“感到他们是如此接近,以至于自己正在做的一切,都足以被他人所感知,并且他人也能够感知到这种感觉”,就表明具备了戈夫曼所谓的共同在场的充足条件。[72]同时,以身体的空间性为基础是共同在场的社会特征,而这种以身体为核心的在场的时空关联,被纳入一种“情境空间性”(spatiality of situation),而非“位置空间性”(spatiality of position)。对身体而言,它所谓的“这里”(here)指的不是某种确定的坐标体系,而是身体面向任务的情境定位。[73]此外,伴随现代电子通信手段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一些中介性接触也具有了共同在场情形下的亲密性。[74]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吉登斯提出“聚集”以及“社会场合”的概念,前者是沟通在场情境下由两个人以上组成的人群,行动者在构成沟通的过程中,习以为常地利用着情境的各方面特征;社会场合则是包含众多个体的聚集,并具有相当明确的时空界限,以及采用特定形式的固定设施等。用戈夫曼的话来说,“结构形成中的社会情境”(structuring social context)产生于社会交往场合,并且这一情境中又有可能发生众多的聚集,这些聚集则在这种情境中“形成、消散、又再次形成”。[75]因此,构成社会生活序列性的日常接触,要么发生在以社会场合为大背景的聚集小背景的时空之外,要么是参照了这种小背景。在多数这样的具体情境中,面对面交往并不意味着以明确的封闭性切断与非参与者的互动[76],所有行动者在时空中都有自己的定位或处境。社会定位的术语也表明这种定位是关系性的,在结构上是作为表意、支配与合法化过程的特定交织关系构成。一种社会定位需要在某个社会关系网中界定一个人的身份,这一身份又成为某种类别,并随之具有一系列特定的规范约束[77],也即行动者的定位过程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身份”,这种“社会身份”又与一系列特定的权责相联系,具有这种“社会身份”的行动者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权力或责任,并形成与这一特定位置相符合的角色规定(roleprescription)。因此,在共同在场的特定情境下,定位过程是行动者之间日常接触结构化过程的一个本质特征。[78]行动者在日常接触区域中所进行的定位过程,事实上也发生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总体区域甚至跨越相应的社会系统。这些展现出的社会系统整合特征,又将日常生活的琐碎细节与大规模时空延展的社会现象联结在一起。[79]由此,吉登斯将微观领域的互动、场景、身份、行动者关系以及宏观层面的规则规范乃至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相联结,并赋予其更为广泛的意义。
从本书看,国家政策的基层执行实践,在本质上也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包括形象和实体意义上的)、乡镇干部、村庄干部、村民等不同行为主体在乡村场域内,基于共同在场的社会情境所进行的互动,并且是一种包含多种互动形式的动态过程。作为政策实际执行者的乡村干部,具有国家科层管理体系以及村庄自治领域内的身份定位及其被赋予的权力和资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政府、村民等形成不同组合的共同在场和行动情境,并基于其身份定位、资源以及社会期待,采取相应的互动行为,由此构成乡村贫困治理的实践形态。同时,这一发生在乡村场域的互动行为和社会实践,不仅受制于中国特定的乡村基层政权结构及其基层治理模式,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产生相应的影响和作用,也将进一步产生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形塑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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