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核算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对符合收入确认五项条件的,应及时确认收入并在同一期间内结转相关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
销售收入确认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例11-1】 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9 6000 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 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实现收入时,
(2)结转成本时,
【例11-2】 乙公司向A 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8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128 000 元;乙公司收到A 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928 000 元,期限为4 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乙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3 500 元;该批商品成本为450 000 元。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实现收入时,
(2)结转成本时,
(二)商品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核算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设置“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小提示
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例11-3】 丙公司于2018年6 月8 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 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7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1200 元;该批商品成本为45 000 元。丙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 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 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 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丙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丙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同时,
假定2018 年12 月23 日,丙公司得知B 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 公司承诺近期付款,丙公司应在B 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三)附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1.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而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 1/20、 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 天,如果客户在10 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 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 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 天至30 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尚不能确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尚未扣除现金折扣的总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小提示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不同。
【例11-4】 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18 年6 月1 日销售商品8 000 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 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 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由于是成批销售,丁公司给购货方8%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商品于6 月1 日发出,购货方于6 月9 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丁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6 月1 日销售实现时,
(2) 6 月9 日收到货款时,
若购货方于6 月19 日付款,则享有的现金折扣为1472 元(147200×1% )。丁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处理为:
若购货方于6 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丁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处理为:
(四)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1.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1-5】 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6 000 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 000 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 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2)发生销售折让时,
(3)实际收到款项时,
【例11-6】 承上例,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回收上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发生销售折让后2 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2)乙公司承诺付款,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时,
(3)实际收到款项时,(www.xing528.com)
2.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发生的时间不同,其账务处理也不同:
第一,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同时增加 “库存商品”。
第二,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第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7】 甲公司2018 年9 月18 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20 件,每件商品成本为320 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18 年7 月5 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435 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会计处理如下:
【例11-8】 甲公司2018 年10 月20 日销售A 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56 000 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 元。A 商品于2018 年10 月20 日发出,购货方于10 月26 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2018 年11 月15 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2)收到货款时,
(3)销售退回时,
贷:主营业务成本182 000
【例11-9】 甲公司在2018年6 月8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80 000 元,增值税额为12 800 元,该批商品成本为59 000 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 n/30。乙公司在2018 年6 月17 日支付货款。2018 年8 月25 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2018 年6 月8 日销售实现时,
(2) 2018 年6 月17 日收到货款时,
(3) 2018 年8 月25 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五)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通常在最后一笔款项收到后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交付商品时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此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企业预收购货单位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销售实现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时,按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若为退回购货单位多付的款项,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1-1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 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910 000 元,增值税额为145 600 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 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 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60% 货款时,
(2)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
(3)收到剩余货款及税款时,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支付手续费方式,从受托方角度又称为“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
【例11-11】 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 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 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 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 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 600 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2)收到代销清单时,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2)对外销售时,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七)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参照商品销售。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实现的收入。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方登记期末结转入 “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小企业计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结转或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成本,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例11-12】 甲公司销售一批不需用的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1440 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 100 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时,
(2)结转已销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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