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的限额
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 ~5 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 天、但不得超过1 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现金不足时可从银行提取。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限额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www.xing528.com)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规定
(1)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 “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此外,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 “白条顶库”;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四)有关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1)企业应建立现金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现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出纳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现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建立支付申请、审批、复核制度。对于重要货币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行为。
(5)企业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6)企业应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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