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湖南农村生产经营与组织制度的变革经历了“建国初期、人民公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三大阶段。
1950年3月,湖南省委发出《关于在减租退押运动中取消保甲制度的指示》。1950年6月初,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农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农民协会组织章程》,成立了湖南省农民协会,以领导全省农民实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湖南省政府发出《关于着手建设乡村人民政权的指示》,宣布正式废除保甲制度,有步骤地把全省乡村政权建立起来。1950年底,全省建立8413个乡(镇)。从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湖南农村一直实行乡政权管理体制。其间,只在1951年和1956年分别作过区、乡划小、摊区并乡的变动。乡政权在完成土地改革、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恢复国民经济和发展农业生产中,起了历史性作用。
同期,随着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展开,湖南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发生了变迁,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春,第一期土地改革结束以后,湖南省委就指示各地,要在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领导和发动农民发展临时互助组,并有重点地组织常年互助组。1952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广劳动互助,加强组织起来的指示》。全省通过开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许多人要求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到1955年,全省的互助组共有57.03万个,参加的农户达476.70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62.74%,其中常年互助组27.54万个,参加的农户为255.46万户;临时互助组29.49万个,参加的农户为221.24万户。互助组的建立,对农业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
1953年春,湖南省于土地改革复查工作结束之际,在23个县、市的25个乡,开办了25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入社农户共345户,人口1577人,耕地2939亩。此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通过开展农业合作化,在改良土壤、增施肥料、推广良种、均匀密植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获得较好的成绩。至1956年5月,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154万个(其中高级社4426个),入社农户629.6893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78.34%,人口达2517.4446万人。其中,农业社9.0545万个,蔬菜社147个,林业社537个,经济作物社300个,果树社5个,茶叶社1个,蚕茧社2个,其他社3个。全省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
1955年春,湖南省重点试办了1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秋,在原有初级社的基础上进行并社升级工作,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土地,除留小块自留地作为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之用外,一般无代价地归社公有,取消初级农业合作社时规定的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到1957年,全省共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3375万个,其中农业社5.1672万个,经济作物社300个,果树社5个,茶叶社1个,蚕桑社1个,蔬菜社45个,花卉社2个,鸭业社19个,渔业社1319个,猎业社2个,樵业社9个。每社平均150户,入社农户802.591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99.5%;入社人口3197.1023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99.5%。
1957年9月至10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其后,《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提出了在生产战线上来一个“大跃进”。湖南各地打破社界、乡界,实行“大兵团作战”,出现了小社并大社和“联社”的情况。1958年8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9月,湖南以县为单位召开了县、乡、社三级干部大会,部署建立人民公社。约一个月时间,全省按照“一乡一社”的原则,将5.3375万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合并改组为1112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入社农户820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99.9%,平均每个公社7470户;入社人口3334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99%以上;入社耕地5518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9%以上。全省的人民公社共有1.72万个大队,13.2万个生产队,38万个作业组。 (www.xing528.com)
人民公社从一开始就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其管理范围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的所有领域。人民公社时期,取消了乡镇政府,乡镇党委改为公社党委,乡镇人民委员会改为公社社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的组织体制几经调整,最终稳定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下,并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生产大队是分片管理的单位,生产大队(村级管理组织)设党支部(或总支)、大队委员会、民兵连、妇代会、团支部等组织。生产队是基本的、独立的核算单位。与此同时,还建立了一整套与农村经济直接相关的职能组织体系,大致归纳为三个系列:其一为生产系列,包括农机站、畜牧兽医站、植保站等;其二为流通系列,包括供销社、生产资料公司、棉麻站等;其三为金融系列,包括农业银行、信用社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七站八所”。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七站八所”这一体系构成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基层组织系统。
人民公社建立后,依靠行政手段,无偿调集原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劳动力,普遍建立起了农具厂、肥料厂、农副产品加工厂、建筑材料厂等社队企业,许多国营商店也下放到人民公社,农村中的中、小学校、卫生院等单位也划归人民公社。人民公社集中农村劳动力、物力、财力,大规模开展基本建设,仅1958—1961年4年内,全省完成水利建设土石方共24.83亿立方米,比前8年增加1.86倍,新建水库5817座,比前8年增加12倍。人民公社制度作为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的产物,这一组织体系带有明显的缺陷,“大锅饭”使农民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农业生产发展迟缓,人民生活水平增长陷入停滞,农民不但失去了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失去了对自己劳动的支配权。
经历了“大跃进”“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农业学大寨”等过程,湖南农村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变革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模式,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双层经营为特征的经济体制,使农村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向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转化,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
1949—1980年湖南省农村基层组织情况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