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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合阳申都引水工程贷款归还的抵押证件及其保管历程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9月至10月,申都引水工程贷款最终由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2003年12月,贷款单位归还了合阳县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房产证和土地证。2004年6月8日,西办主任雷启民将西安合阳会馆光绪三十二年之地契、宣统二年之地契、民国三年之地契原件,和“旅省合阳同乡会会计股”图章、“合阳公寓”图章及有关原始字据,移交给合阳县档案馆妥善保管。

标题:合阳申都引水工程贷款归还的抵押证件及其保管历程

2003年9月至10月,申都引水工程贷款最终由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2003年9月11日,合阳县法院合经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称:“被告申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阳县支行借款共计一千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不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是错误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西安办事处虽为申都供水有限公司在借款时设定抵押,但该宗房地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应认定此抵押合同无效。合阳县甘露工程指挥部是县政府为解决全县水利建设问题而设置的临时机构,无编制无财产,不具备保证资格,应认定为保证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合阳县申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在建行合阳支行贷款一千万元,贷款利息按原约定执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合阳县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为申都供水公司在建行合阳县支行借款所承担的七百万元抵押保证合同无效。三、合阳县甘露工程指挥部为申都供水公司在建行合阳县支行借款所保证的一百万元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2003年10月25日,合阳县法院合民裁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自供水运营以来,连年处于亏损状态,且债台高筑,目前仍欠建设时期工程款一千五百余万元,除贷款抵押的部分设备已变现三百万元清理债务外,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合经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3年12月,贷款单位归还了合阳县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房产证土地证。(www.xing528.com)

2004年6月8日,西办主任雷启民将西安合阳会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之地契、宣统二年(1910年)之地契、民国三年(1914年)之地契原件,和“旅省合阳同乡会会计股”图章、“合阳公寓”图章及有关原始字据,移交给合阳县档案馆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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