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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 管理科学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责任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 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它包括企业的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规范企业内、外关系的一系列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责任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就是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即确定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它是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以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为法人治理机构来确定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的企业财产组织制度。独资与合资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财产权是合一的,但是公司制企业却是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首先必须明确财产的归属权。

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特征。而产权制度自身的特征是产权归属的明晰化、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任权利的有限性和治理结构的法人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企业按照自己的法人财产开展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所有权属于分散的股东,企业通过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运营全部资产。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分散的股东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

2.现代企业组织制度

企业组织制度指的是企业有效运行管理的组织形式,它随着企业制度的不断创新而改变。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其组织体制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共同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运行的决策机构;经理人主要负责企业的日常事务管理,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全面的统筹安排;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些企业中还存在党组织和工会。这种组织机构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责任与义务共存,激励与约束对称,成为现代企业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3.现代企业责任制度

现代企业责任制度主要是指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其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企业以其所有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当企业通过宣布破产来偿还债务时,每个出资人仅以原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涉及出资者的其他财产。这种制度是在激烈的商品经济竞争环境下,出资者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可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投资;同时,也可以使企业不受出资者其他企业破产的牵连,也是企业法人财产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这种制度对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有着很强的适应能力,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

4.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指的是在企业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中,调整管理行为方式与关系的规则,其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分配计划、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等。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企业能够有效组织经营活动的根本保证,企业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及管理方式方法的改变而对其进行不断完善,以更好地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

1.产权清晰

产权清晰主要表现在有效地实现了投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点。

(1)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投资人按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

(2)企业拥有投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投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企业资不抵债并扭亏无望时,依法被淘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内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不参与直接经营,一般委托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企业。

2.权责明确

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

3.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是指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政府和企业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它必须按照价值规律与市场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政府是政权机关,对国家经济具有宏观管理职能,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节、引导和监督,但这种管理不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是间接调控。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

4.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构建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决策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要既体现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又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管理者的素质高,管理组织结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方法科学,管理手段先进,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和生产效率。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www.xing528.com)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对公司的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因此,股东承担风险较低。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政府。对股东数量有最高数额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能公开筹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股东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具体由股东协商确定。股金交付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称作股单,作为股东在公司内所拥有权益的凭证。股单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应优先转让给原来的其他股东。

(3)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人发起,管理机构也较为简单、灵活,公司的账目及资产负债情况无须向公众公开。

(4)有限公司的资本增加,主要靠自我积累、金融信贷和其他非市场的方法筹措。不能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公募,也不能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法筹集。不过,我国《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可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5)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比较简单。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活动事项,但股东大会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如我国新《公司法》(2014年版)具体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特征,西方国家中,许多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这种公司制度,其数目大大超过了股份有限公司。不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为非上市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受股东人数限制,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也有限,因此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或所有者直接经营企业的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实际上是国家出资授权有关机构或部门作为其代表,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国有公司是唯一股东。出资者具有特定性,且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同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有本质的区别。在我国,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投资设立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必须是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经国家授权的部门,包括国家投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3)国有独资公司适用于生产特殊产品(如印钞)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等行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公司。

(4)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的合并、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公司设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为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视需要可设副董事长,皆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组织负责人。

(6)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以上的人出资设立,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股东的身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任何愿意出资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不受资格限制。股东成为单纯的股票持有者,他们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股票上,并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数在法律上有限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大小相等的单位,每一单位为一股,每一股为一个权数,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由其所拥有的股份数量决定。

(3)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对公司只承担与自己认购的股份数额相等的投资义务,除此之外,无论是对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都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或交易。但股东一旦投资入股,就不能从公司中抽回股本。

(5)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全体股东以及有关部门、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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