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梳理,我国特殊贫困群体主要包括城镇特殊贫困群体和农村特殊贫困群体。其中,城镇特殊贫困群体主要包括城镇支出型贫困群体、城镇老龄化贫困群体、失独贫困群体等,农村特殊贫困群体主要包括农村“三留守”人员和农民工等。
特殊贫困群体是区别于一般贫困群体的。一般贫困群体主要是经济收入较低、自然环境恶劣等因素造成,而特殊贫困群体,除了个人、自然等因素外,更多的是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人口的迁移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他们的贫困并不是一种自我的选择,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这类群体一般收入较低,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生活质量较低,心理压力大,能力及素质较差。特殊贫困群体是扶贫开发工作对象中由于某些特殊的历史条件而形成的,内部成员有着共同的人文传统、价值观、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处于整体性深度贫困的特殊人群。
这类人群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这类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大多是体力劳动,甚至处于失业状态,经济收入较低,社会声望较低,可能其自身也具有排斥社会的倾向。二是这类群体缺乏自我发展的能力。他们受教育程度一般不高,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缺乏技术和相应的知识,竞争力较差,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加之其社会网络的局限性也较大,自我发展的能力较差,难以依靠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三是这类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边缘化,容易被社会忽视,影响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www.xing528.com)
长期以来,我们对这部分人群的扶助力度较为有限。一是国家财力有限,难以完全覆盖到上述几类人群。二是以前进行的开发式扶贫模式无法惠及这几类人。三是贫困地区农村的村级组织较为松散,难以发挥为广大村民服务的作用。而民政部门的信息系统又难以触及农村的各个角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几类人难以得到民政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的资助。四是城市贫困人群有其特殊的贫困特征和致贫因素,而我国扶贫政策的重心主要在农村,对于城市中贫困群体的扶助力度不够。对这些贫困人群进行扶助时,我们可能更需要的是大力发展生产,使青壮年劳动力能就地就业,以减少劳动力流出地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现象;对孤寡孤独老人、重大疾病患者等可能需要进行社保兜底,进行民政救助;对农民工的扶助则需要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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