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贫困的有序退出,更好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贫困退出的工作流程。
1.做好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工作是贫困退出能够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具体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加深群众对贫困退出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增强其参与精准扶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对于贫困退出对象的确定,根据各村、各镇以及各县上报的拟退出对象的名单,县级、省级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贫困退出相关指标进行审核,确保该退出贫困序列的对象及时退出。
三是成立工作小组。在县级、乡镇、村成立脱贫验收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管辖范围内贫困退出验收工作,并在县级和乡镇成立相关的脱贫自验工作小组,负责贫困退出相关工作的具体执行。
四是明确贫困退出任务的时间规划,根据当地的扶贫实际和贫困退出任务的不同阶段设定任务期限,如设定扶贫任务完成期限及每一年应完成的目标,并且在每一年的扶贫实践中,根据扶贫程序要求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月份完成不同的贫困退出任务。
五是确定责任分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贫困县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为贫困县退出的真实性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贫困村和贫困人口退出验收的责任主体,为退出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各级参与贫困退出验收的主体,如贫困县的相关部门领导、贫困村的相关负责人以及贫困户等参与主体,都要在贫困退出验收表格上签字,为其真实性负责,通过将责任明确划分,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贫困退出的效果。
2.严格退出程序
(1)贫困户退出的六个步骤
第一步是逐户核实,由村两委及相关扶贫部门(驻村工作队)组成的评估小组对管辖范围内的贫困户贫困状况进行逐户核实,并将核实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步是由村两委召集评估小组的人员及群众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逐户核实的结果确定拟退出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三步是将拟退出名单上交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在进行逐户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拟退出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将拟退出名单上交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在对乡镇贫困户进行抽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拟退出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五步是报省级政府备案,待省级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核查后,由县批准并在各行政村公告。
第六步是由乡(镇)、街道在建档立卡系统内对名单上的贫困户进行“脱贫退出”处理。(www.xing528.com)
(2)贫困村退出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是由各乡镇政府的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其管辖范围内贫困村的贫困情况进行核实、评估,确定拟退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步是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拟退出名单后进行公示。
第三步是报省级政府备案,待省级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核查后,由县批准并在各行政村公告。
第四步是由乡(镇)在建档立卡系统内对名单上的贫困村进行“脱贫退出”处理。
(3)贫困县退出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贫困退出指标体系进行自检自评,提出退出申请,并报给所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初审。
第二步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名单上的贫困县进行调查、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进行公示。
第三步是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第三方评估,待评估结束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将最终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3.动态抽查评估
抽查、评估是保证贫困退出真实性的重要环节,要努力保证抽查与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及独立性。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已退出的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抽查,且抽查覆盖率不低于10%,并由省级政府对已退出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组织第三方评估,将抽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对于抽查、评估不合格的已退出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应继续纳入贫困序列进行扶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方评估小组主要由专业的统计部门、大专院校的专家等组成。第三方评估应严格依照贫困退出的相关政策文件独立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活动,采用抽样调查的形式对当年退出贫困户、贫困村和申请退出的贫困县是否达到退出标准、数据是否真实有效,退出程序执行是否到位进行专业评估。
4.强化正向激励
针对贫困退出中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制定不同的激励政策,以提高各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也避免出现“刚脱贫就返贫”现象的出现,保证贫困退出的有效性。
贵州省的办法较有借鉴意义。贵州省规定,对主动“摘帽”的重点县,考核的是省定标准,不与国家层面挂钩,保持国家对省重点县的扶持政策不减弱,确保对“摘帽”重点县、贫困乡的支持力度不减弱、奖励政策不变化,鼓励“摘帽”促发展,鼓励“摘帽”作表率,对扶贫工作重点县进行适当调整。对提前“摘帽”的重点县(全国小康县、全国百强县、省定经济强县除外),原有扶持政策不变,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总量原则上以10%的增幅逐年递增(以该县前3年扶贫项目资金总量的年平均数为基数),并从“摘帽”当年起至2018年,每年奖励1000万元。对不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摘帽”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不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一类、二类、三类贫困乡,凡提前“摘帽”的,原有扶持政策不变。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总量原则上以10%的增幅逐年递增(以该乡前三年扶贫项目资金总量的年平均数为基数),并从“摘帽”当年起至2018年,对一类、二类、三类贫困乡每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提前“摘帽”的重点县、贫困乡党政班子,“摘帽”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对减贫人口任务完成好的重点县、贫困乡实行目标奖励。凡重点县在本年度减贫人口达50%、40%、30%(以2010年为原始测算基数,次年以上年数据为基数),当年度对应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对一类、二类、三类贫困乡,根据其减贫人口规划实行分段量化考核。即2013年以该乡2010年末贫困人口数量为基数,2015年以该乡2013年末贫困人口数量为基数分两个时段进行考核。一类贫困乡凡在考核年度减贫人口比例达到50%、40%、30%的,当年应对应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二类、三类贫困乡按不同权重系数给予奖励。[1]
[1]张琦,黄承伟,等.完善扶贫脱贫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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