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扶贫工作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扶贫贴息贷款为主的阶段(1986—2000年)。1986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起连续5年,每年发放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支持全国重点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投放的重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温饱的生产项目。[1]二是小额信贷与扶贫贴息为主的阶段(2001—2010年)。200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印发,要求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安排并增加贷款的规模,同时中央财政对优惠贷款进行贴息。实践中,贴息贷款逐步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向转变。小额信贷的制度设计得到国家认可。三是多重政策结合的综合发展阶段(2011年以后)。这一时期的金融扶贫从过去以政策工具为主转换为基本公共服务。在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建立过程中,逐步推广普惠金融。
瞄准性问题一直是金融扶贫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新的扶贫阶段,金融资源的精准性配置更加重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将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在“六个精准”的工作要求中,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提升金融资源的瞄准性是应有之意。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9年,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新时代金融扶贫的政策框架逐步完善。
金融助推精准脱贫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一是精准对接脱贫攻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的瞄准性。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发展规划、特色产业、贫困人口就业就学、易地扶贫搬迁和重点项目以及重点地区金融服务需求。二是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扶贫的益贫性。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重视金融知识普及。三是构建多层次金融扶贫主体体系,提升金融扶贫可及性。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下沉商业性金融服务重心,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市场定位,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四是完善支持保障措施,提升金融扶贫的可持续性。设立扶贫再贷款,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优化银行机构考核指标。(www.xing528.com)
[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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