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源的配置是收益和风险之间的权衡。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必须向其股东和债权人负责,追求利润、降低风险是本能选择。与财政扶贫单纯的转移支付相比,金融扶贫不仅要讲究资金配置的效率,还要讲究资金回收的路径和通道。因此,金融机构只会选择有能力的人和有诚信的人配置资金:有能力的人经营能力强,资金的收益率高;有诚信的人不乱用钱,资金回收的风险小。贫困群众自身发展能力欠缺、缺乏充足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且信用信息基本缺失。基于市场规律运营的金融机构会自发地忽视贫困群众的资金需求。从资金的空间布局看,贫困地区资金持续流出;从资金发放的对象看,越富裕的人越容易获得资金。在金融运行实践中,“富县不富民、帮富不帮贫”的情况普遍存在。
金融扶贫是金融机构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业务操作,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向特定对象提供金融服务,满足群众需求,扶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过程。[1]金融扶贫既可以通过将资金在不同的贫困户之间优化配置,向效果更优的贫困户或者企业、产业倾斜,提高资金的边际脱贫作用;也可以优化运作方式,发挥规模递增效应来提升金融运作效率。然而随着脱贫进程的深入,传统金融扶贫形成了一些固化理念:一是金融扶贫等同于贷款;二是扶贫贷款必定是低利率(承贷主体为吸收贫困户资金和劳动力资源的企业)或者0利率(承贷主体为贫困户);三是贷款运营偏离市场化原则,成为行政目标。[2]
经过长期发展,传统金融扶贫存在以下痛点。一是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动力不断减弱。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有多重成本,扶贫贷款由于笔数多、单笔金额低、贷款主体分散、管理难度高,资金成本普遍高于金融机构平均成本,扶贫贷款大多为基本保本或亏损业务。且贫困户大多生产经营方式传统,风险抵抗能力弱,资金回收面临较大风险。多种因素综合作用,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意愿不断下降。二是金融扶贫贷款的边际效用不断降低。我国贫困户以从事传统农业为生,粮食作物和部分经济作物附加值较低,导致贫困户收入较低、收入结构单一,扶贫贷款作用有限且边际效用不断降低。三是扶贫贷款的承贷主体规模被动缩小。扶贫贷款的承贷主体主要来源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名录,金融机构没有直接参与对贫困户的识别,无法了解贫困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和信贷需求,导致有需求有能力的贫困户被漏掉。
长期存在的政府“越位”和贫困户“缺位”,使得金融扶贫虽然具备短期效应,但发展后劲不足,脱贫的成效有限。发挥金融扶贫优化资源配置、厚植发展根基的作用,必须创新金融扶贫方式、多措并举构建起益贫助贫的农村金融生态。(www.xing528.com)
[1]王山松,齐录明,梁立铭,等.对当前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思考及建议[J].华北金融,2016(10):75-79.
[2]罗煜,贝多广.金融扶贫的三个误区[J].中国金融,2016(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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