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基本特征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活动。早在19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了合作经济的探索。19世纪初,以欧文、傅立叶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开始进行合作经济的探索,成立了一些生产、生活高度集中统一的合作社,由于脱离实际,都以失败告终。1844年,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英国罗虚代尔镇的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每个人出1英镑股金,同意采购面包等生活必需品,为大家提供服务。到20世纪30年代,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社员发展到4万多人,创办了屠宰场、加工厂,拥有上百家分店。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章程规定的社员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民主,按社员的交易额分配盈余等原则,同时也激发了欧美其他地区劳动者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罗虚代尔原则也被各国合作社所采纳,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之间也由分散走向联合,并从局部地区联合发展到国内乃至国际的联合,如法国的合作社联盟,日本、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等。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伦敦成立,标志着合作经济已进入稳步发展阶段。194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为获得联合国咨询地位的非政府性机构,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有来自120多个国家的240多个成员组织,代表着7亿多合作社社员,社员遍布全世界。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法人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主要特征。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着重解决的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入市场难、竞争力弱的问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都是希望借助联合起来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经济方面的问题。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它的根本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为全体组织成员提供多种所需要的服务。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否则它就无法生存。但在合作社中,所有者与惠顾者合而为一,对内不可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对外,作为经济组织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因此,合作社的当年收益,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之一,也是合作社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主要依据。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意愿退出合作社,但退社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包括民主选举本组织领导人、民主制定章程和相关制度、民主决策经营服务的内容和方法、民主决定收益分配方式等,而且合作社内部在决策时,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和章程规定的附加投票权,充分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www.xing528.com)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它的主要成员是农民,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至少应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同时,合作社又以两个同类(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共同经济目的。因此,合作社的经营服务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柑橘种植专业合作社等。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因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的矛盾日益加剧。为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需要通过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用土地流转,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2)有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形式,由于公司和农户是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的利益联结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市场波动时难以真正结成利益共同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植根于农民之中,既能保持农户家庭的独立经营,又能克服农户单家独户在经营中的局限性,维护农民的利益,使入社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想载体,它既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发展龙头企业来实现产业化经营,又可以依托自身的组织优势,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有助于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这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
(4)有助于改善政府对农业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农民联结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农民联结政府的桥梁。政府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中介来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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