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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边谈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若对美国进行报复显然对中国不利,而双边谈判又难以解决问题,因此中国最终向WTO提起了诉讼。最终,美国将此争端申诉到WTO,在WTO机制下经过磋商得到解决。这意味着,相对于WTO谈判解决,发起国报复的可能性增加。这意味着,在没有申诉到WTO争端机制的情况下,双边谈判失败后,通过贸易报复会使双方福利严重下降。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受制于诸多因素。

从双边谈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在双边谈判中,存在政治利益集团时,通常争端会被诉之于WTO(Davis,2005)。

1.第一种均衡结果分析

(1)在第三阶段发起国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此时,若考虑政治因素,则有:

如前所述,受政治因素所强化的让步成本的影响,上式成立的可能性增加,即通过裁决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上升。

(2)发起国通过裁决解决争端的收益大于报复,此时有:

如果政治因素使得发起国双边报复的收益bB增加,争端通过发起国申诉裁决的可能性就会下降,通过报复加以解决的可能性上升。但是,通常在双边磋商中,利益集团不希望通过报复来解决争端,而是通过谈判或向WTO申诉解决(Davis,2005)。所以,争端通过申诉裁决的可能性增加。在实践中,通过申诉裁决解决争端的案件较多也证明了这一点。

(3)裁决时的收益大于第二阶段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收益,此时有:

在存在政治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裁决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增加,而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可能性降低。

第一种均衡案例:在2009年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美国钢铁行业利益集团力量强大,对美国政府施加了较大的政治压力。因此,在双边磋商中,美国政府态度强硬,没有做出任何让步。此时,若对美国进行报复显然对中国不利,而双边谈判又难以解决问题,因此中国最终向WTO提起了诉讼。

2.第二种均衡结果分析

(1)争端在第三阶段通过谈判解决。如果争端在第三阶段通过谈判解决,在政治因素的作用下则有:

同样,政治因素增加了双方当事国的让步成本,使得上式成立的可能性变小,即争端通过WTO谈判解决的可能性减少,将更多地通过裁决解决。其原因就在于,政治压力使得谈判变得更加艰难。

(2)发起国得自于谈判的收益大于报复,此时有:

由于政治因素使得发起国让步成本上升,上式成立的可能性减小,即争端通过WTO谈判得到解决的可能性下降。

(3)发起国得自于谈判解决争端的收益大于第二阶段目标国接受要求的情形,此时有:

同样,在政治因素作用下,上式成立的可能性增加,即有关争端通过WTO谈判得到解决的可能性上升。所以,在政治因素作用下,双边谈判的可能性减少,申诉到WTO的案件增加,即便通过谈判解决,那也更多的是在WTO机制下进行。

第二种均衡的案例:2004年中美集成电路增值税的争端。该争议中,由于受大选政治影响,美国政府为迎合利益集团需要,致使双边谈判难以得到有效推进。最终,美国将此争端申诉到WTO,在WTO机制下经过磋商得到解决。

3.第三种均衡结果分析

(1)第三阶段争端通过发起国报复解决,此时的约束条件是:

如果发起国报复的政治收益高,那么争端更多通过贸易报复实现。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集团希望从争端解决中能够获得最大利益,故不会要求实施贸易报复。如果在争端双方之间进行磋商难以解决时,利益集团会要求通过申诉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贸易报复的政治福利下降,争端通过报复的可能性减少。

(2)发起国报复收益大于WTO谈判的收益。此时的约束条件是:

受政治因素影响,发起国让步成本增加,上式成立的可能性上升。这意味着,相对于WTO谈判解决,发起国报复的可能性增加。如果报复的政治福利损害严重,甚至影响到两国政治关系,这时争端通过报复解决的可能性下降。(www.xing528.com)

(3)目标国接受报复的收益大于双边谈判,此时有:

即S>lB-CTB

如果双边报复使目标国遭受的政治成本更大时,双边报复的可能性下降,目标国将被迫接受发起国的要求,所以小国在双边谈判中的利益常常会受到损害。但在实践中,双边谈判通过报复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很小。这意味着,在没有申诉到WTO争端机制的情况下,双边谈判失败后,通过贸易报复会使双方福利严重下降。

第三种均衡在现实中较少出现,在中日有关农产品贸易争端的案例中,由于日本农民利益集团力量强大,对于政府有较大的影响,致使日本政府在双边谈判中没有做出任何让步。尽管最后中国对日本采取了报复措施,但这一报复只是暂时性的。由于日本接受报复的政治成本更高,最终日本做出妥协。

4.第四种均衡结果分析

第四种均衡的实现,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如果争端在第二阶段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那么目标国在第二阶段通过谈判得到的收益大于拒绝时的收益,而这又取决于发起国的申诉或报复情况。

在发起国申诉裁决时:

故,存在政治成本时,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可能性降低。

在发起国申诉谈判时:

同样,通过WTO争端机制谈判的可能性增加。

综合这两种情况,在政治利益集团影响下,争端更多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解决(无论谈判还是裁决)。

(2)发起国实施报复:

即lB-bB-CTB-CSB≥0

同样,在没有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如果报复给目标国造成的政治成本高,那么目标国有可能接受发起国的要求,特别是双方实力悬殊时更是如此。在利益集团压力的影响下,争端通过双边磋商的可能性下降,除非只有一方存在利益集团(通常是发起国),且希望争端通过双边磋商尽快得到解决。如果目标国有利益集团或双方都有利益集团时,争端通过诉讼解决的可能性增加。这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今使用WTO争端机制最多的主要是美国、欧盟发达国家(地区)的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解释。

总之,在政治因素的作用下,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减小。这一点也可以从现有的通过双边谈判得到解决的争端案例较少的现象中得到验证。另外,这一分析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主要通过双边谈判方式进行。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影响是边际性的(盛斌,2002),作用较小;如果发展中国家利益集团作用不明显,争端更有可能通过双边解决。

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受制于诸多因素。这些因素不仅仅是政治、经济因素,文化传统等因素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也有一定影响。这就可以解释,为何欧美等发达国家申诉到WTO的贸易争端较多;而日本作为发达国家,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的案件较少,通过双边谈判的案件较多。究其原因,日本没有诉讼传统,其文化传统更偏好于法庭外解决争端(Maswood,1997—1998)。对中国而言,将争端申诉到WTO的案件也相对较少,只是近年来才有所增长。但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选择还是有相当生命力的,这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支持。

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博弈过程中,并不仅限于从单边到多边,以及从双边到多边的博弈过程,还包括很多重要的谈判场所,如通过区域谈判(如APEC等),以及WTO贸易回合谈判等。区域谈判和WTO贸易回合谈判往往并不是为了解决具体的贸易争端,而是为了解决如特定产业、领域的贸易自由化、贸易规则等重大问题,因此贸易回合谈判一般都需要经过更加漫长的时间才能达成既定的目标,如“多哈回合”从2001年启动,至今仍没有任何结束的迹象。

值得一提的是,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一些争端往往在多个谈判场所中同时进行,亦即争端同时选择多种解决机制。这往往被那些难以解决的复杂争端所采用,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发挥作用的机制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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