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年11月4日,袁遂借二次革命为名,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将国民党议员资格剥夺,追缴证书、会章,被追缴者共438人。
为解散国民党,前后共发了三道命令。
当袁下令解散国民党之前,进步党首领梁启超听到袁已决心这么做了,乃匆匆忙忙地跑到总统府,希望袁顾全大局,勿走向不可收拾的路上。他到总统府门口,侍卫阻挡他入内,告诉他说:“总统正在讨论要紧的公事,请总长(梁是司法部总长)明天来吧!”梁发急说:“我正是有要紧的公事要和总统商量,我在这里等一会吧!”梁等了好大半天,侍卫才向他说:“总统有请。”梁见到袁后,说了一大篇道理,劝袁勿下命令解散国民党,袁微笑而有耐心地听他陈说,最后,袁淡淡地说:“晚了!命令已经发出了!”
就在命令发布的同时,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段,出动了300多人包围外彰仪门大街的国民党北京支部,第二天又包围了参众两院,甚至半夜跑到国民党议员的家里发点只能是“自我”,“自我”是第一性的、绝对的和无条件,缴获了国民党议员的证书、徽章共300多件。
国民党遭遇到严重而非法的迫害,进步党虽然反对国民党,可是,兔死狐悲,也很寒心。梁启超既然向袁当面要求没有结果,他乃作第二步努力,就是在国务院秘密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时,表示激烈的反对。他认为袁的解散国民党命令未经国务会议通过,主张内阁全体辞职,以表示对袁的抗议。他的这个提议,大家都默不作声,面面相觑,坐在主席位子上的熊希龄也是面部毫无表情,不置可否,因此这个提议只好不了了之。
进步党的另一个领袖,众议院议长汤化龙对解散国民党也表示极大的愤慨,尤其对于取消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认为更是罪大恶极。他表示:议员资格应由国会本身来解决,总统出动军警来干涉是不合法的,如果政府认为某些议员有附乱嫌疑,则应提出确实证据,请国会依法处理。因此,他对议院秘书处下达指示,以后议会开会的通知书,仍照以前一样投送,不管他是任何党派的议员。同时,他还跑到总统府向袁直接交涉,请发还“未附乱”议员的证书和徽章,以免国会流会。据说袁总统对这位汤议长很不客气,只是冷冷地向他瞟了一眼,一句话也不说,汤化龙只落得个下不了台。进步党最后作更大的努力,他们请名义上是进步党领袖的黎元洪打电报给袁,希求挽救这个破裂的局势,可是袁也一样不理不睬。
参议院继众议院之后,于
“……前月初四日政府忽有追缴议员证书徽章之命令,并以暴力禁阻议员到院,其数多至四百余人。今下之日,举国惶骇,人心骚动。两院因不足法定人数,至今一月,不得开会,此事于民国国体、政体有重大关系。大总统令出府中,用意或别有在,而法有明文,国务员辅弼总统,列名副署,其于此令不能不负责任。兹仅依约法第十九条第九款、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依议院法第四十条,限政府三日内答复!……”
下面是“众议院质问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影响及于国会书”:
“民国不能一日无国会,国会议员不能由政府取消,此世界共和国之通义,立宪政治之大经也。近阅报载,大总统十
北京国务院在民国2年12月23日向参议院提出答复书如下:
……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必由院议公决,要不能不经由议院提出,是以议员迭次依议院法而提出质问书,均于议院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由议长以开议日期报告文件之际提出报告,此执行《国会组织法》暨《议院法》之通例,实为两院所现行,断未有不经此项手续,而可以滥行质问者也。兹来咨既称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前议院所有之质问权,当然因不能开会之结果,而不能提出。……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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