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墨经中的同异之辩的探析与介绍

墨经中的同异之辩的探析与介绍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指出所谓同及异,均有四种。此即《墨经》中之“同异之辩”也。此虽不必为驳彼而发,然依《墨经》之观点,则惠施与庄子“合同异”之说,实为误谬。“合同异”一派之辩者,利用此点,遂谓“白狗黑”,“龟长于蛇”。

墨经中的同异之辩的探析与介绍

辟,侔,援,推,四法皆就物之同点,以吾人对于所已知之物之知识,展至于吾人所未知之物。然物之同有多种;故此等论断,易陷于误谬。《小取篇》云: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诒让云:“疑当作止。”)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孙诒让云:“与遍同。”)观也。(《墨子》卷十一页十)

物之异亦常不同。《墨经》对于同异,有详细讨论。《经上》云:

同,异而俱于之一也。(《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原作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一)

同,重,体,合,类。(《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

异,二,不体,不合,不类。(《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异,二必(孙诒让云:“读为毕,古通用。”)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

同异交得,放有无。(《墨子》卷十页六)《经说》云:“同异交得,于福家良恕,有无也。比度,多少也。免还园,去就也。鸟折用桐,坚柔也。剑尤早,死生也。处室子,子母,长少也。两绝胜,白黑也。中央,旁也。论行行行学实,是非也。难宿,成未也。兄弟俱适也。身处志往,存亡也。霍为姓,故也。贾宜,贵贱也。”(《墨子》卷十页二十九至三十)(www.xing528.com)

此指出所谓同及异,均有四种。故谓此物与彼物同,彼物与此物同,其同同而所以同不必同也。如墨子与墨翟,二名俱指一实,是重同也。凡相“连属”者,如手足头目,同为一人之一体,是体同也。凡“同所”,“俱处于室”,即同在一处者,如同室之人,同在一室之中,是合同也。同类之物,皆有相同之性质,是类同也。异亦有四种。必先知所谓同物之同,果为何种之同;所谓异物之异,果为何种之异,然后方可对之有所推论而不致陷于误谬也。

此外不同类之物,有时亦可以同一名谓之。此亦吾人所应注意者也。《经下》云:

异类不吡,说在量。(《墨子》卷十页九)《经说》云:“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价,四者孰贵。……”(《墨子》卷十页三十四)

木与夜为异类而均可以长短谓之,智与粟为异类而均可以多寡谓之,若因此而认为同类,“则必困矣”。

此即《墨经》中之“同异之辩”也。此“同异之辩”与“合同异”一派辩者之“同异之辩”,宗旨不同。此虽不必为驳彼而发,然依《墨经》之观点,则惠施与庄子“合同异”之说,实为误谬。惠施谓“万物毕同毕异”。盖因万物虽异,皆“有以同”;万物虽同,皆“有以异”也。然万物“有以同”,谓为类同可也。因此而即曰“万物一体”,是以类同为体同也,其误甚矣。异亦有四种。谓万物毕异,亦应指出其异为何种,不能混言之也。“同异交得”一节,《经说》不甚明了。其大要似谓诸事物皆可有相反的性质,如有无、多少、去就、坚柔、死生、长少、白黑、中央与旁、是非、存亡、贵贱等,要视吾人从何方面观察之耳。如一女子先为“处室女”,后为“子之母”,是一人而亦长亦少也。一人对其弟为兄,对其兄为弟,是一人而亦兄亦弟,所谓“兄弟俱适”也。一人可身在此而志在彼,所谓“身处志往,存亡也”。“合同异”一派之辩者,利用此点,遂谓“白狗黑”,“龟长于蛇”。实则白狗虽亦可谓为黑,龟亦可谓为长,蛇亦可谓为短,所谓黑白长短,虽无一定之标准,然在一辩论范围内,所谓黑白长短,须用同一之标准。如龟固亦可谓为长,但对于蛇则普通终为短也。惠施、庄子之学,虽另有其立足点,然其所用以“合同异”之辩论,实可受上述之攻击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