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制度体系总体上还是有利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传统技术和传统消费方式发展的制度。资源耗竭和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制度缺陷。制度转型是实现生态文明的根本保障。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激励新技术、新产业的产生,应探讨有利于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组织制度及激励机制,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促进传统制度体系向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转型,从而解决传统发展模式带来的资源耗竭及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首先,促进源头治理,实现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转型和环境税费制度转型。一是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如建立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限制开发的制度。二是改变以往的末端治理,在源头推行清洁生产制度,对生产的全过程实现系统的环境保护管理。三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严格环境保护行业准入制度,使经济发展政策和环境政策充分融合。通过政策倾斜或发放污染许可证的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完善环境和生态税费制度,科学、系统地设计生态环境税,从而将生态环境污染内部化。
其次,促进产权明晰化的资源环境产权制度与交易制度转型。建立有效的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明晰和强化资源所有者及代理者的权力与责任,避免责任主体缺失,确保资源使用权的排他性和交易性。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一级市场,开放资源二级市场。探索资源权在地区间、产业间及企业间的交易制度,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刺激作用,实现资源环境的合理开发。构建和完善环境产权制度,其中包括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只在少数地方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急需完善。(www.xing528.com)
再次,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一是建立系统的、操作性强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对资源使用加强管理,保证资源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根据资源性质,对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区别对待,对可再生资源保证其可再生性,保证资源使用不超过资源再生阈值,必要时制定资源使用限制条款,从而有效限制水资源、土地资源及能源的过度使用或奢侈消费;对不可再生资源,制定严格的使用标准制度,通过制度强制规定,确保有限资源实现高效、节约与合理利用,从而保证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使用。二是完善以财政支付及财政转移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制度,调整利益相关者在生态建设中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给予研发资助、财政补贴。
最后,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力度,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一是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管理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扩大环境立法听证范围,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公众监督环境管理信息的权利,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二是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形成宽领域、多层次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众可以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三是抓好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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