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我国面临的生态危机与世界环境问题具有趋同性一样,我国面临的资本空间化问题亦是如此。这不仅是学术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就其实践和理论建构(包含对实践的反思性建构)而言,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理论家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前面。因而,我国在研究自身资本空间化问题,就不能不严肃而辩证地从他们(包括经典马克思恩格斯空间正义思想)那里吸取养分用以服务我国城市空间生产和空间正义事业,并将中国化的实践再理论化,从而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广义)的对社会现实的强大解释力、历史发展的洞察力,永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性、真理性、有效性。
(一)空间正义为何必须中国化
理解标题中的“为何必须”要分两层意思:第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否可以缺席“空间正义”;第二,是否可以“拿来就用”?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关于实践方面,毫无疑问,我国也遇到了资本空间化的实际问题[60];关于理论方面,笔者的分析是这样的。
首先,马恩的空间正义思想对解决我国资本空间化问题没有直接指导作用。他们的观点为讨论我国资本空间化现实划定了一个质的界限即我国空间生产的性质:马恩的空间正义思想同他们的政治解放纲领高度一致,这关涉我国空间正义的路线方向。换言之,马恩的空间正义思想为推进我国城市化建设、实行中西部战略、开发与保护环境、新型工业化路线、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城市规划和城市基建、区域发展不平等、农民工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网络信息建设、消费社会等一系列空间问题的解决划定了一条底线。通俗讲,我国利用资本和节制资本的尺度首先不在于策略层面而是战略层面:根除我国资本空间化的不正义现象的最终途径是消灭资本逻辑,从而消灭资本空间化逻辑。手段要服从目的、局部要服从整体、战术要服从战略。因为,在马恩看来空间不正义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本本性,所以那种蒲鲁东式的“只要好的、不要坏的”的“辩证法”思维是不可能消除空间不正义问题的。分析中国资本空间化问题、践行空间正义必须首先跳出此般貌似左右逢源的平衡战术。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马恩为我国践行空间正义事业在理论上划定的底线就像“规定即否定”原则,这条底线也为我国空间正义事业划分一个较为灵活的空间即利用资本的可能性。列斐伏尔把空间理解为社会关系、社会实践的产物,马恩的空间正义思想也以实践为基石。所以,要理解空间正义思想、对一般语境中的空间正义做出中国化解读,就必须深刻理解空间正义的哲学基础:实践观。诚如俞吾金所言,“只有在时空观上彻底摆脱传统哲学教科书的束缚,进入到马克思本人的时空观的视野中,才能真正进入实践唯物主义的原创性的境界中”[61]。毕竟,我们不是蒲鲁东那样的人,我们不厌恶现代工业革命。中国不是苦于资本的发展,而是苦于资本的不发展。这样,马恩划定的底线原则决定了对一般语境中的空间正义思想必须做出中国化解读。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符合实践唯物主义原则的。
其次,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对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理论的空间正义思想之中国化解读的必要性。第一,这些学者的空间正义思想不尽相同,共同点是基于资本积累和现代城市空间生产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现代城市发展极有可能是我国城市境况的未来样态,因而,吸收这些学者的批判理论有重要意义,能为我国提供值得引以为戒的教训和值得效仿吸收的经验。第二,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理论拓展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维度与理论维度、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例如,对城市权力的探讨完全可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对区域正义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对消费主义技术官僚的批判有助于我国建构和谐理性的新型消费观和消费方式。总之,落实于实践层面,空间正义问题可以拓展得很宽,以便推进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空间正义思想推动了我国学界对我国资本空间化问题研究的理论自觉。由于我国在资本空间化问题方面有很多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借助马恩和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理论家的空间正义思想更能够在学理上快速提升我们研究自身问题的理论自觉性。但“西学东渐”也必然要求我们对之做出中国化解读。第四,整体来讲,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理论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当代的理论路数属于后现代批判路径。这并不完全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论路数,也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承袭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他们,意识形态批判有余而政治经济学批判不足。并且,在实践上十分关键的问题是,“资本”在我国和在他们的语境中有相当大的差异[62]。这些都决定了列斐伏尔、哈维和苏贾的空间正义思想必须中国化。
(二)空间正义与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逻辑的统一
空间正义的中国化解读必须同社会主义本质联系起来,二者在逻辑上和内容上的融洽必须予以理论证明。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个科学论断中,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体现为生产方面;其目的是消灭剥削并消除两极分化、以期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为分配方面。的确,邓小平讲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最大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63]不过,无论是前文分析的空间正义思想还是社会主义本质内涵,二者都一致地包含了两个方面:生产方面和分配方面。空间正义同社会主义本质之逻辑和内容的融合也是这两个方面的融合。
我国必须大力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我国既要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空间正义事业的建设,也要利用资本对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积极面来推进该过程。空间正义的“第一内涵”是空间的生产正义,是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的正义。在马克思视角下,基本制度层面显然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生产关系层面。事实上,这是保证我国能够践行空间正义的根本法宝。在形式上或表征上,我国资本空间化问题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空间化问题有相似之处,可是,鉴于我国的社会制度优势,经历新型工业化长足发展,我国生产力得到了根本性的解放和发展,而不是束缚和阻碍。第一,我国的空间生产力空前发展。所谓“空间生产力”就是人类利用空间、开发空间、改造空间的物质生产能力。[64]空间生产力概念完全由生产力概念衍生而来。生产力概念本身内含了人与自然空间的物质和信息交换的内容,因此,空间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也就体现为我国对利用空间、开发空间、改造空间的能力的提高。可以说,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就是我国空间生产力发展的有力佐证。空间生产力作为生产力一般的一个特殊形式,我国空间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也就意味着我国生产力一般的解放和发展。空间正义的“第一内涵”就同空间生产力、进而与社会主义本质天然且合理地衔接起来了。
第二,我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人民群众对空间消费的实际需求。从根本、长期、整体而言,我国提高空间生产能力、扩大城市空间、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中西部区域经济结构、合理城市发展规划、参与不平衡发展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目的都是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本质和实现社会主义空间正义。通过不断提升的空间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空间产品和空间物质需求。
空间正义与社会主义本质的逻辑统一还体现为空间资源、空间产品分配的正义。社会主义建设要实现共同富裕。但空间正义和共同富裕不能抽象讨论,应该在与之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中考察。马克思认为,产品分配决定于生产结构,而生产结构中各要素的分配则是生产本身的问题。[65]因此,我们将此推之为一般结论:生产决定分配,空间的生产正义决定空间的分配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直接要求分配正义,但根本在于生产正义,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空间正义的政治解放纲领。譬如,没有人民群众的城市空间居住正义,就谈不上共同富裕;没消除城乡区域的二元格局,也很难谈共同富裕。两极分化在分配方面表现为一部分人侵占了另一部分人的财富和利益,这自然谈不上正义,也就谈不上共同富裕。事实上,“共同富裕”的提法内在地包含了生产维度和分配维度两个方面:“共同”显然偏重于分配制度的公平和正义,自然,“富裕”也体现为生产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能力的显著提高。就是说,“共同富裕”与空间正义即空间的生产正义和空间的分配正义是内在一致的。空间的分配正义,就是让全体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共享物质生产力(包括空间生产力)的发展成果,以先富带动后富策略,渐次步入共同富裕。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
(三)空间正义中国化解读的三个维度(www.xing528.com)
厘清了空间正义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后,笔者欲从如下三个方面在理论上进一步解读空间正义的中国化问题:核心、目标和原则。核心即空间正义中国化解析的关键在于我国城市空间正义问题,目标即我国实现空间正义的两重目的——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在践行我国空间正义过程中始终坚守的两条准则——制度公正和差异性统一。
1.空间正义中国化解读的核心:城市空间正义
在资本空间化历程和实践空间正义过程中,城市空间始终处于核心位置。空间生产的本质是资本空间化,资本聚集的空间位置既然不是在农村,那就只能是在城市。所以,现代意义的空间生产的历史起点,应该追溯至现代资本主义城市的发展和兴起。现代城市是空间生产的一个核心内容和主要方面。诚然,资本空间化问题不可能只包括城市空间生产问题,可无论在哪个方面或维度上,现代社会资本空间化始终围绕城市空间生产展开,信用金融和虚拟经济问题要依托于城市、网络信息空间建构于城市、人口分布集中于城市、资本积累发生于城市、消费景观呈现于城市、农村和自然空间服从于城市、现代化建设体现于城市、工业生产发生于城市。可见,城市空间生产与发展已经成为空间生产在现代社会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领域。这个事实要求,研究空间生产问题、反思资本空间化后果、批判现代空间生产的核心与重心必然集中在现代城市空间方面、集中在现代城市化发展进程方面。城市空间不仅是现代社会空间问题的核心,而且早在古希腊时代城邦就是这样的空间核心。城市空间就是“一个规模较大、人口密集的异质个体的永久定居场所”[66]。沃斯对城市空间的简单界定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空间关系:城市不但是人口密集之所,而且集中了现代工商业、金融服务、交通运输、新闻娱乐、休闲生活、教育卫生资本和资源,并且城市空间的异质性体现了现代金钱关系下人们普遍的不安全、不稳定的生活和城市空间结构错综复杂的现状。这些问题都是空间正义应该给予关注的方面。
因此,我国实践空间正义事业的核心也必然汇集于现代化的城市空间生产。既然城市是资本聚集之所,那理解资本、理解城市化建设、理解资本空间化在城市空间中的作用和价值、理解我国现阶段城市空间发展,就是理解城市空间问题的关键钥匙。空间正义的生产方面人民群众生活与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比例逐步上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资料更加集中在城市,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空间也日益汇聚于城市,城市空间的发展水平体现了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城市空间的物质方面——例如,城市基建、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城市经济结构、城市生态系统——体现了空间生产力的水平的高低;城市空间的非物质方面——例如,城市精神面貌、城市文明程度、城市空间资源的分配合理性与均衡性、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发展理念——体现了空间资源公平分配正义程度的高低。
总之,空间正义中国化的解析之关键在于我国城市空间正义方面。
2.空间正义中国化解读的目的:共同富裕和人的发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的目标。从空间视角讲,我国空间生产必须遵循的原则是空间正义,空间正义的评判和检验在于是否有利于空间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这个准绳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空间生产的目的。在笔者看来,邓小平谈的“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在空间上的投射就是消除空间分离、消灭空间栅格,兼顾效率和公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切实保护好劳动人民群众对空间资源、空间财富合理的分配权利和享受权益。空间等级制背后是阶级等级制,空间资源分配不公平是因为存在贫富分化。由于我国允许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权宜之计在客观上有进一步扩大空间生产不正义、分配不正义的可能,所以我国更应把空间正义与共同富裕在逻辑和内容上衔接起来。显然,这些可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实现障碍,不排除造成我国空间正义事业成为一纸空谈的潜在性。没有共同富裕就没有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党的十六、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八大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些都是实践社会主义本质、实践我国空间正义事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动体现和坚实步伐。
空间正义中国化的更高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将之视为共产主义的一项历史目标。马克思说过,时间是人发展的空间。自由支配的时间为人类提供了一个潜在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人的发展离不开环境,也就离不开人身处的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67],而改变环境的人也是受环境影响的,所以“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68]是人与环境的唯物辩证关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应该在一个充满正义的空间结构和空间关系中实现,正义的空间必然促进人的健康发展。空间正义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各种条件,人的健康发展也能够丰富空间正义的内容。一方面正义因素不断增长的空间既作为环境构成了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性条件和过程性因素,另一方面人的健康发展也是空间正义不断实现自身的历史动力和根本源泉。二者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历史过程,人作为历史的剧作者和历史的剧中人在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中体现自身。空间正义中国化解析既要在运动中、又要在目标上体现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根本宗旨。由此,我们应该深入理解空间正义对宏观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作用,从而更加坚定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信念。[69]
3.空间正义中国化解读的原则:制度公正和差异性统一
我国空间正义应当遵循制度公正原则和差异性统一原则。这两个原则保障我国空间正义的顺利实践。制度公正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法规制定,也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经历的历史阶段。把空间正义纳入我国社会基本制度层面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根本要求。这一原则不只停留于技术层面,必须深入到整个制度土壤当中。差异性统一原则事实上是为了防止制度设计的“左右摇摆”即在实践空间正义过程中要么过于强调集体性和一致性,要么过于自由化和碎片化,是为了在局部空间与整体空间、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利益的共同性与利益的个体性之间寻求平衡点、寻求空间正义的差异性统一。
实践空间正义不可能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或某个领袖的意志来单独贯彻。权力的集中会导致权力腐败和权力寻租,过于集中的权力使用者假公济私牟取自身和少数人利益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这非但无助于空间正义事业,反而将损害已有的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衡量某一制度的社会认同的关键在于,规则的内容和规则的制定是否公平、合理、公正。由此,空间正义的实现不可能离开制度公正建设和自我完善。依靠制度把引起不正义的、容易导致集权和腐败的权力关进笼子才能在社会主义法制范围内确保空间正义。这里的权力,不只是指政府的政治权力,还广泛地包括资本家的资本(经济)权力。资本逻辑和由资本逻辑决定的资本空间化逻辑绝对不含“空间正义”的因素。这一点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抵牾。这是为何我国需要依靠制度公正约束它们的根本原因。构建空间正义的运转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空间生产、实践空间正义、以制度公正保障空间正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笔者曾批判过哈维等学者空间正义思想的不切实际的差异化主张,但对我国而言,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资本空间化矛盾在根本上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层面的矛盾范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保证并保障了多元主体根本利益的长久一致性。因此,一个有内部差异的利益共同体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空间正义原则绝对不是追求无差别的统一。按照唯物辩证法原理,正义关系理应是一种差异的关系。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曾批判过那种不承认事实差别的所谓平等权利的伪善性,因而构建“差异性和多样化为核心的空间政治”[70]也是承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即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实现利益途径的多种化。差异性统一的空间正义原则就建立在这个客观事实上。一味追求“统一”势必会造成僵硬化、集权化的问题,人的主体性、多样性、能动性无法彰显;一味地追求“差异”也势必进一步造成现有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分离和断裂,破坏掉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集体。所以,应该寻求差异性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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