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研究,是对以往中国贫困治理模式的一种反思,它可以让我们重新构建一种新型的贫困治理机制。这种新型的贫困治理机制包括贫困治理理念的更新、贫困治理主体的多元互动和贫困治理方式的内生性发展三个方面。从贫困治理理念上来看,经济改善是贫困治理的目标,但绝不是衡量贫困社区进步的唯一指标。贫困社区健康发展价值观的培育,贫困社区民众发展能力的培养,对社会资源的决策和使用权的赋予,这些内在的发展问题更值得关注。现代贫困治理目标的实现,归根结底是要改变贫困群体封闭落后的思想观念,提升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创造适应现代性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和观念体系,实现社区的整体发展进步。同时,要在满足整体性原则的前提下,考虑不同贫困群体的特殊性,正确引导贫困者的需求,最大限度地确保贫困者需求和市场需求保持一致,维系贫困治理区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从贫困治理主体来说,现代治理和善治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要实现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促进各个治理主体间的积极参与和平等合作。治理理论强调普通民众的参与,主张多层次和多中心的治理结构的建立,呼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农村贫困治理领域中,同样需要构建这样的多元合作互动的治理网络。贫困地域的差异性和社区的异质性,决定了贫困群体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贫困群体情况的复杂性及需求多样性,决定了社会支持和救助不可能由单一主体完成,必须形成多主体合作的治理结构。所以,在农村贫困治理领域之中,需要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个行动主体的协调合作,才能降低贫困治理的复杂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弥补政府在贫困治理方面的不足,提升贫困治理效能。
从贫困治理方式上来说,新型的贫困治理机制尤其重视贫困治理项目的透明化和法治化,重视贫困人口在减贫项目中的主动参与和全程决策。在贫困户的选择,贫困治理项目的设计与实施,项目监测与评估等实际操作过程中,强调通过自组织网络的搭建等方式,赋予贫困群体自主发展的权利,挖掘贫困群体本土的发展智慧和发展能力,实现贫困社区的内源式发展。同时,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任何一个行动主体,都要嵌入贫困社区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生态文化结构之中。一个贫困治理项目设计得再合理,倘若不能成功地嵌入贫困社区的社会结构之中,就不可能带来贫困治理效能的提升。(www.xing528.com)
新型的贫困治理秩序,就是要打破仅仅依靠政府单一行动主体的格局,充分利用政府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吸纳一切可用的社会资源投入减贫领域,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治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在各治理主体之间搭建平衡协商的桥梁,完善贫困治理资源传递机制,贫困治理项目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最终唤醒贫困群体的主动发展意识,让其自然而有力地生存,使贫困群体从关于“自我—他人”“此在—彼在”的认识和重建之中,获得一种互为主体的更为宽广的发展视野,实现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与社会整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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