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在近30年的不懈努力中,中国目前的贫困状况已由大规模贫困逐步转向区域性贫困和群体性贫困,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和复杂,由政府单独应对贫困问题,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构建多元参与贫困治理的格局,首先需要厘清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角色界限与关系。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关系影响到宏观政社关系的大格局,从国内外先进经验中不难发现,政府的包揽全局并不能全盘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且极易带来行政效率低下、财政资源紧缺、公众积极性不足等负面的压力。在政社关系上,应该适当地放权和授权,给予专业的社会组织相应的生存发展空间,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政府依托于市场,希望其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培育社会力量,希望社会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政府应当逐步放权和职能转移,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认清社会组织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之中。参与贫困治理的社会组织大多数都是具有较强的行动能力和价值导向的组织,这类组织在基层实践中的公益形象有利于开展项目活动,贫困治理领域的政社关系的明晰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分别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区分参与界限和活动范围,建立互相合作的平等关系。(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合作格局中,政府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角色定位,将政府角色的“越位”“缺位”“错位”及时进行角色调整。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越位”主要表现在政府管了不少应当由社会组织解决的问题,表现在政府为了应对政社分开和职能转移的大趋势,将本应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转移给隶属本部门的官办社会组织,实质上资源仍然控制在政府自身内部。这种强依附关系,由于官办社会组织的资源来源充足,在工作模式和方法上仍然沿袭政府体制内扶贫的方法,扶贫效率仍然不如那些自发生成的社会组织。“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上,一些社会组织在注册时,有些选择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些在民政局进行登记注册,并挂靠各自主管单位,此时便会出现两种极端——多头管理或管理真空,不论是多头管理还是管理真空,都是政府在登记注册和监管过程中的职责缺位。“错位”是指政府将本应由政府解决的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来完成,造成主体错位。这些本该由政府来完成的事务,社会组织去管,取得较好效果时是政府的政绩;但社会组织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应对这些事务时,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因此,厘清双方关系的重点在于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责范围。社会组织也应当正确定位自身在贫困地区社会事务中的角色。社会组织在贫困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在于整合社会资源、提供贫困治理政策的咨询与决策,对政府扶贫进行有效的补充等方面。此时,社会组织应当承接政府部分社会职能,其发展不是为了与政府争权,而是应当协助政府部门治理社会。社会组织要做两大类事情:一是政府想做,但暂时还来不及做的事情或者是没有精力做的事情;二是政府虽然没有想到要做,但是只要社会组织做了,它也不会反对的事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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