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不仅作为中国社会扶贫的重要形式,有效补充了政府主导的农村扶贫开发,社会组织也以自身的扶贫实践为政府扶贫带来新的扶贫理念和扶贫模式,并在合作扶贫过程中从另一层面形成评估政府扶贫的参照系,对政府扶贫形成有效监督,督促政府扶贫效率的提高。[40]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扶贫参照对象的角色,首先体现在社会组织扶贫理念、扶贫机制和模式对政府扶贫的影响层面。由于公益价值导向是大多数社会组织建立的基础和宗旨,不同于政府扶贫的工作导向或任务导向,社会组织能够在具体扶贫行动中坚持平等、利他、奉献的扶贫理念,倡导对弱势群体负责,深入偏远和自然条件恶劣的贫困地区,并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和实现贫困人口的发展愿望。同时,一些社会组织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秉持的生态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等,也促使政府将农村贫困治理置于全球化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野,重视贫困治理的综合性特征。此外,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倡导的参与式理念、社区综合发展理念等都对当前政府主导的扶贫开发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次,基于共同的农村反贫困目标,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工作机制、模式已成为中国政府扶贫开发学习借鉴的对象,社会组织在扶贫机制、模式上继续发挥对政府主导扶贫的参照系作用。例如,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应用或创新的参与性乡村评估、小额信贷服务、志愿者制度、项目管理模式等,不仅培养了一批扶贫专业机构和人才,也改变了政府扶贫工作中传统而又不合时宜的扶贫机制和模式。
最后,社会组织作为政府扶贫参照系的角色还体现在与政府合作扶贫中的监督和评估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开展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不仅受到社会组织扶贫理念和机制模式的影响,也会受到社会组织作为合作方或参与主体的监督和评估。一方面,社会组织以其自身的扶贫成效,促使社会公众及政府扶贫部门产生对比意识,激励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扶贫效率;另一方面,在合作过程中,也进一步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扶贫行动,从而提高政府扶贫效率,形成政府、社会组织相互合作、相互学习的良性局面。(www.xing528.com)
然而,社会组织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参照对象的角色,并不意味着对政府扶贫形式的否定或质疑,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完全复制社会组织扶贫的理念或模式。由于从事扶贫的社会组织一般具有规模小、创新性强、专注贫困农户、扶贫项目针对性强等特点,因此可以有选择地专门针对贫困人口组织小规模的扶贫活动,并考虑政府达不到或顾及不了的偏远山区,瞄准到最穷的贫困人口,从而充分利用有限的扶贫资源,达到较高的扶贫效率。[41]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形成的扶贫理念、机制及模式是由其特定的组织性质和运作模式决定的。政府应注重甄别扶贫机制和模式的适用性问题,学习社会组织以贫困人口需求为基本导向、尊重贫困对象的发展意愿、注重发挥贫困人口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将提升贫困人口能力作为开展有效扶贫的基础,并注重减轻贫困人口对外来援助的依赖性,保证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提高政府扶贫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就社会组织而言,由于一些社会组织独立性不足或缺失,使其在与政府合作扶贫过程中成为政府的职能延伸,职能模糊甚至丧失了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特殊优势。而当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存在竞争或对立的一面时,又会造成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时介入、资源获取、评估等方面的诸多困难或重复投入的资源浪费等问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效率及组织本身的独立发展。总之,与政府合作关系中的定位不清,常常会影响其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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