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然而,国家虽未对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但自1979年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订合作协定后,中国开始接受国际多边组织的经济技术援助,一批国际社会组织正式进入中国反贫困领域。
在1978年以前,中国社会组织多部门管理与非制度性扶贫开发并存,社会组织管理与扶贫开发尚未进入规范的制度化阶段。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无序,扶贫参与基本是自发的、零散的,国家并未作出正式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消除贫困也被视为政府责任,加之政治维稳的敏感性,国家对社会组织抱有普遍的不信任态度,认为扶贫不需要也不允许社会组织参与,这种非正式的制度环境也限制了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正式制度建设。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及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契机,社会组织的数量、类型明显增加。在管理上,国家虽于1978年成立了民政部,但并未设立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此前社团管理的多部门格局仍未改变,合法社团与非法社团呈现多头管理、野蛮生长态势。而针对经济发展明显滞后、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一些地区,中国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扶贫政策措施,为开展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奠定基础,也营造起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社会环境。自1986年起,为解决特殊贫困区域发展问题,政府在继续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实施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同时,成立了专门机构,并确定扶贫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开始实施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www.xing528.com)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尚未建立起来,扶贫开发也以区域性政策为主,处于社会组织管理及扶贫开发制度化建设的准备阶段。然而,国家虽未对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但自1979年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订合作协定后,中国开始接受国际多边组织的经济技术援助,一批国际社会组织正式进入中国反贫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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