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塑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基本观点解析

重塑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基本观点解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界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总体上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论”,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论”两种主要论述。20世纪出现的市民社会理论及法团主义理论代表了这一理论模式的基本观点,即国家与社会之间零和博弈的关系。[13]一些学者相继提出“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概念,即认为国家与社会存在合作、互补的关系,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互惠互利与“非零和博弈”的互动论。

重塑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基本观点解析

国家通常被看作一种制度实体,这种制度实体运用相关符号系统来解释其权威性。它代表并规范各种社会利益与权力关系,并通过行使合法性的政治权力来统治和管理一定领土范围内的居民,以维持特定历史时期内的社会秩序。与之相对应,社会则是国家概念之外的非政治领域,包括了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安排、规则和制度等。[2]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此消彼长、复杂多变的特征,对这一关系的讨论也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学术界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总体上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论”,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论”两种主要论述。“二元论”起源于启蒙运动时期的“社会本体论”,以及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本体论”,并在传统政治哲学影响下形成了以“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为内容的“国家—社会”二元模式。20世纪出现的市民社会理论及法团主义理论代表了这一理论模式的基本观点,即国家与社会之间零和博弈的关系。“互动论”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批判“二元论”的基础上形成,并产生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等概念。

(一)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是对“Civil Society”一词最常使用的翻译,其他表述还包括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等,是指处于国家(政治领域)与家庭(私人领域)之间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与自治性的社会领域。[3]严格来讲,市民社会理论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发展阶段或三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和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古典市民社会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哲学,主张将政治社会(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坚持国家—社会的二分法,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看作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主张将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认为市民社会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并强调其社会整合的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的功能。[4]

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观点强调了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社会具有自我组织的能力和独立性,并且能影响国家的政策制定和制衡国家的权力。[5]戈登·怀特认为,市民社会反映了一种界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尝试,将国家与社会区分为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暗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权力关系,这种权力能够限制国家渗透与控制社会的能力,使其成员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在自主的社会权力与空间领域,市民社会意味着由社会成员志愿组织起来的结社领域。[6]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的自主性与独立地位以及社会对于国家的制约能力是衡量市民社会的三个重要尺度。[7]

(二)法团主义理论(www.xing528.com)

法团主义(Corporatism),也被译为统合主义、合作主义或社团主义等,也是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经典理论之一。法团主义理论可追溯至《圣经》、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传统,尤其是中世纪天主教思想、社会有机体论以及民族主义观念对于现代法团主义观念的形成有重要影响。[8]

法团主义理论强调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参与、控制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的联系渠道。[9]这一分析框架既强调国家的力量,也强调社会的参与,国家、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不是国家对抗社会,而是国家整合社会,进而构成了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10]根据20世纪70年代著名学者施密特的经典定义,法团主义是指“一种利益代表的系统”,这个系统的组成单位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的、强制的、非竞争关系的、等级制的、功能分化等特征的各个部门之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者授权成立(如果不是由国家直接创建的话),并被授予其在各领域中垄断利益代表的地位,作为交换条件,国家对这些部门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11]基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权力关系的差异,施密特进一步区分了国家法团主义及社会法团主义两种类型。国家法团主义主要与反自由主义和落后的资本主义相互影响,社会法团主义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和完善的社会福利相辅相成;国家法团主义主张国家的积极作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而社会法团主义则主张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同时,二者都采取相互协调一致的社会与国家利益协调机制和关系。[12]

(三)国家与社会互动论

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国家本体论和社会本体论二分研究视角,以及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关系的传统观念逐渐被打破。[13]一些学者相继提出“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概念,即认为国家与社会存在合作、互补的关系,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互惠互利与“非零和博弈”的互动论。

国家与社会互动论的核心是探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合作关系,强调一方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发生作用,主张分解国家与社会的宏大概念,将国家与社会看作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交织。[14]乔治·米格代尔等人在吸收和借鉴法团主义的基础上,尝试抛弃过往解释社会转型时倾向某一方的、“独立”式的分析思路(如仅仅关注政治权威的转型等),强调从双向视角,即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冲突、适应和创制之中理解各方发生的变化,开创了一种所谓“处于社会中的国家”(State in society)的分析思路。他进一步指出,国家与社会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实体,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等都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和适应。[15]在这一概念中,他提出社会由包括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以及社会运动等观念联合体在内的不同社会力量构成,社会力量之间也会在不同领域进行社会主导权争取的联盟或竞争,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呈现多元性特征。[16]此外,国家与社会共治理论则认为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界限,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国家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嵌入社会或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