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组织与政府在贫困治理领域中的合作依然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两者的合作机制并不健全,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制度保障。很多时候,社会组织和政府还处在一种各自为战的状态,双方的沟通信任机制依然缺乏,在开展具体的项目合作时又在扶贫目标和方式上存在着诸多分歧,制约了贫困治理效率的提升。
(一)行动双方价值观不同,扶贫目标存在分歧
社会组织与政府有着不同的组织理念、性质、使命与目标,而且两者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与制度架构区别很大,因此,在对待贫困治理的认知上难免会出现差异。[8]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一般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的提升,注重村庄基础设施的改善与产业的发展,但对贫困村民主体性的调动,对内在资源的挖掘力度不够,扶贫效益的持续性不足。社会组织则更加重视细节,重视贫困治理过程中村民积极性主动性的培养,其花费周期较长,扶贫方式较为烦琐,这与地方政府追求扶贫效率的目标有所差异。如果双方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找不到合作的契合点,扶贫项目就很难实施,贫困治理效能也就无法提升。
任何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都会面临困难和紧张,尤其是在双方存在不同的价值观点的情况下。比如,有些政府官员会担心社会组织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监管协调问题,社会组织又会担心失去自治和独立性,扭曲自己的使命或者过度官僚化、失去灵活性,这就使得二者的合作无以为继。
(二)缺乏制度化保障,规范程度不高(www.xing528.com)
当前,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缺乏制度基础,缺乏制度化的合作渠道,绝大多数合作都具有显著的不规范性和非制度性,合作模式因人、因事、因地而异,极大地制约了二者的合作空间。从政策层面看,中国缺少相应的政策去定位二者的具体角色、权利与义务,二者在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并不平衡,很多国际社会组织和本土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不高。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合作机构及协调整合的平台。一些地方政府的扶贫政策不够透明,政策执行中的异化现象影响了社会组织扶贫的工作热情,降低了社会资本的整合力度,制约了贫困治理效率的提升。而某些社会组织也存在扶贫资金使用不透明、管理不完善的情况,缺少成熟的监督与考核机制,这就使得二者的合作关系变得非常脆弱。
(三)缺少互动沟通平台,资源整合力度低
社会组织与政府在贫困治理领域的行动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具体的贫困治理方式上,二者相互之间还是缺乏信任,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互动学习平台,二者的优势资源无法汇聚,贫困治理的多元协作效能随之降低。从政府的角度看,某些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持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政府认为,应该发展社会组织,共同为贫困群体提供服务,促进扶贫资源的多元供给和社会福利的多元化;另一方面,政府又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担心,担心社会组织的力量过于强大,不利于政府的管理与控制。在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资源需求和社会控制需求之间存在着持久性的冲突。[9]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在中国的发展较晚,整体实力较弱,而且社会对社会组织的知晓度与信任程度并不高。政府扶持政策的有限与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的缺失,使得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缺乏广度与深度。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之中,二者战略合作意识以及沟通信任平台依然缺乏,不利于对贫困资源的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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