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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基础探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贫困治理领域,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应是一个持续的良性互动过程,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关系的建立,首先是基于二者的功能性互补,这是二者合作的刚性基础。除此之外,中国社会政策空间的逐步开放,贫困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能力的提升,亦成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主要推动力。

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基础探析

在贫困治理领域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应是一个持续的良性互动过程,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关系的建立,首先是基于二者的功能性互补,这是二者合作的刚性基础。除此之外,中国社会政策空间的逐步开放,贫困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以及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能力的提升,亦成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主要推动力。

一是从资源依赖的视角来看,任何一个组织要想实现更好发展,都需要从周围环境中吸取资源,与周围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搭建相互依赖关系。就治理贫困问题来说,社会组织与政府都有彼此的优势和资源。如政府有政治合法性、较强的财政能力、相对完善的技术人员编制,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高等优势;而社会组织也有项目管理理念先进,贫困治理模式独特以及与贫困群体关系紧密等优势。政府可以借助社会组织的资金、人才以及技术优势,减轻政府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扶贫目标;社会组织则可以借助政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提升自身影响力,提高受助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二者可以在共同的反贫困目标下,整合稀缺的扶贫资源,发挥自身的行动优势,提高贫困治理效果。

二是从社会政策空间的开放性视角来看,社会政策对于贫困治理效率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为各个行动主体提供治理的方向、资源与行动的合法性,社会组织与政府良性合作机制的建立同样有赖于各级政府社会政策法规的引导和规范。根据中国目前的贫困治理形式,《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都适时提出,要动员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要创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同时,国家也放开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登记方式。这些社会政策的出台,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肯定了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等多方力量参与贫困治理的合法性与可行性,拓宽了社会组织的扶贫空间,为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关系的建构提供了政策保障。(www.xing528.com)

三是从贫困治理环境的视角来看,当前中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贫困治理的外部环境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形态,这种复杂性一方面来源于政策设计对贫困地区发展的要求提高,贫困线标准的提升以及原有制度安排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来源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脆弱性、不均衡性等内在的发展缺陷。同时,社会分层与社会排斥视角下的相对贫困现象较为严重,因病因灾致贫返贫现象突出,贫困代际传递性增强,贫困群体的流动性强、需求多样化,各种基层社区治理矛盾时有发生,这些复杂的贫困治理环境都给新时代的贫困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与压力。面对这些潜在的风险,仅仅依靠单一治理主体,显然无法满足贫困群体的异质性需求,无法合理地规避各种风险,这就在客观上为二者的合作提供了发展空间,二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共同应对复杂的贫困治理环境,满足贫困群体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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