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农村贫困治理行动的资源动员主要在社会领域展开。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的概念范畴在不同的语境下范围不同。一般而言,对社会的划分存在两种典型分析框架:一种是将广义的社会分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框架,如洛克的政治思想传统里“社会先于国家”框架,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社会思想里“社会制衡国家”框架等。[11]在这里社会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被视为社会里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种是将社会结构分为“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元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国家或政府,也叫公共权力领域,通常叫“第一部门”,它们属于政治领域;市场或者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域”,通常也叫“第三部门”。[12]在这里,我们主要结合社会结构的三元划分,将社会的资源分为第一部门资源(即政府公共建设资源)、第二部门资源(即市场机制形成的资源)和第三部门资源(即公民个人、社会组织中等的资源)。相应地,具体的各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源动员渠道主要包括在第三部门的动员资源、在政府部门获得扶贫资源,以及在市场领域中获取扶贫资源。
(一)社会组织社会领域扶贫资源的动员
社会组织扶贫资源动员的第一种渠道是在狭义的社会领域中动员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金资源。这种扶贫资源动员方式是社会组织获取农村贫困治理资金资源的最主要方式。该方式又分为两种子类型:一是通过慈善捐助的方式,主要是指社会各主体(公民个人、企业、其他组织机构)对某一社会组织机构的捐助,国际社会组织、官办社会组织(在中国官办社会组织中主要是基金会)主要使用该方式获得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金资源;二是社会组织内部中的国际社会组织、官办社会组织对草根社会组织的资助。
作为第三次社会分配,社会慈善公益捐助在中国的制度化在逐渐加强,社会捐助资金规模尽管有起伏,但总体向扩大的趋势发展(见图4-1)。根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国慈善捐赠主体仍以企业法人为主(企业法人捐助占2013年度捐赠总额近七成);受捐助主体以基金会和慈善会为主,对这两类组织的捐赠总和超过捐赠总额的七成,其中基金会接受捐赠约373.45亿元,成为第一大受捐助主体,接受捐赠占捐赠总额的37.74%,慈善会接受捐赠339.11亿元,是第二大受捐助主体,接受捐赠占捐赠总额的34.27%(详见图4-2);在众多领域中,医疗健康和教育领域接受的捐赠最多,其中医疗健康领域所接受的捐赠占总额的近四成,扶贫发展占9.76%,减灾防灾占12.93%。[13]
图4-1 中国2006—2013年社会慈善公益捐助情况
图4-2 受捐主体接受捐赠所占比重情况[14]
总体来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社会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社会慈善捐助总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扶贫发展已经成为社会慈善捐助的重要领域。2012年占全国慈善捐助总额的22.45%,2013年占社会慈善捐助总额的9.76%。另外,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以及各级政府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放宽,社会组织已成为国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组织机构等款物的募集和吸纳慈善捐款主力军,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动员扶贫资源能力日益增强。2012年,中国社会组织获得了73.63%的全国捐助。特别是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第三部门资源参与扶贫的重要组织类型。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源动员提供坚实的基础。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等大型组织机构通过网络捐赠等多种途径募集和吸纳社会扶贫资源,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
当前,社会组织已成为吸纳社会慈善捐赠(社会领域资源)的主力军。然而,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使用社会捐助的方式动员社会领域的资金资源。能通过社会慈善捐助方式动员社会领域资源的只是少数规模较大、社会信誉度较好的(官办背景的和非官办背景的)基金会和慈善会。其他类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规模小、知名度和社会信誉度低的数量众多的草根社会组织,很难通过社会捐助方式动员社会领域资源。对于这些社会组织而言,通过向国内外运作成熟、规模较大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申请项目,成为它们动员社会领域资源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因而,多数的草根社会组织更多的是采取与一些大型社会组织机构(基金会等)合作,通过项目制等方式动员其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行动所需的社会领域中的资源。
(二)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扶贫资源的动员(www.xing528.com)
社会组织扶贫资源动员的第二种渠道是在政府部门中获取扶贫资源。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掀起行政改革浪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则成为行政改革的目标,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则成为这一波行政改革浪潮中兴起的政府治理新元素。[15]一般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即政府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来提供公共服务。[16]因而,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较快达到服务目标和满足服务受众需求,避免官僚系统的种种弊病。[17]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最早始于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罗山会馆”,并逐渐由地方探索到2011年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等做了强调和部署,为全国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践架构了顶层设计。2013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财政的角度提出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进一步要求。
随着贫困状况的变化,近年来中国财政专项扶贫投资效益出现下降趋势。社会组织的多元联动、坚持需求导向、关注能力建设、实施差别化扶贫等扶贫行动特点,使其在农村贫困治理中保持了较高的贫困瞄准率和扶贫效率。[18]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开始探索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这为社会组织在与政府合作的过程中动员“第二部门”扶贫资源提供了可能。中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践探索始于2005年。2005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签署的《关于支持NGO和政府合作村级扶贫规划试点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国务院扶贫办、亚洲开发银行、江西省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在江西省开展由社会组织实施政府村级规划的试点项目。经过竞标,江西省山江湖可持续发展促进会、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宁夏扶贫与环境改造中心、中国国际社会组织合作促进会和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几家机构在村级扶贫规划项目招标中最终胜出。这标志着政府扶贫资源向社会组织开放。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的类型和方式日益多样化。在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第二部门”(政府)已成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资源动员的重要领域。经过对社会组织项目资源来源的个案调研发现,社会组织特别是草根型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得的扶贫资源已进入常态化。
(三)社会组织市场领域扶贫资源的动员
社会组织在市场领域的扶贫资源动员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农村贫困治理的资源。21世纪以来,中国一些草根社会组织正在逐步探索这种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资源动员方式。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化的组织架构,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农村扶贫资源,其典型形态是社会企业。
尽管目前学术界对社会企业仍未形成统一定义,但从社会企业外延来看,社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与社会企业存在交叉部分。社会组织被纳入社会企业或类社会企业视野之中,[19]社会企业被看成社会“第三部门”组织(社会组织等)运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或福利的重要结构形态。[20]因而,社会企业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即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公益性,同时由于机构的企业化运作、商业化手段,社会企业又具有经营性、增值性和独立性三个互相联系的企业性特征。[21]
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企业形态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向新自由主义发展的转型。西方国家在扶贫、教育、卫生保健、社区发展等领域投入的削减导致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资金匮乏,迫使后者中的部分组织依靠从事商业活动来谋求生存与发展。[22]中国社会组织的社会企业形态由来已久——如社会福利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和中国进入社会建设加速期而得以在21世纪日益兴起。随着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特别是草根社会组织通过社会企业形态利用市场机制动员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扶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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