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官方广义的社会组织划分,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社会组织类型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类型。
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属于会员制社会组织。根据中国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定义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包括了行业性团体、学术性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联合性团体。社会团体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最早发展的一类社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中国社会组织中数量最多的类型,因而也是参与农村贫困治理中数量最多的社会组织类型,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妇联、工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社会组织开展着具有重要影响的扶贫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中国近年来发展较为快速的社会组织类型。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与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独立性、自主性较强,非营利色彩较为突出,在参与农村贫困治理中集中于就业领域,且更多运用的是市场机制手段。例如北京富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促进贫困人口技能培训和实现就业方面形成了富平模式。[4](www.xing528.com)
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中比较年轻、数量有限的一个群体,因其特殊的属性和治理特征,成为公益事业乃至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资源中心,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随着基金会的快速发展,当前国内已出现一批致力于农村贫困治理的基金会,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有的不仅直接参与了农村贫困治理,而且还积极为培育和发展其他社会组织起到孵化器的作用。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同行项目、南都公益基金会的机构伙伴景行计划项目等。
总体来看,以上将社会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主要是根据社会组织自身的结构属性和特质,尽管能够较好地阐述各类社会组织自身特质之差异,但毕竟是从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组织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划分的,在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行动特点上并不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根据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作用和影响,下文将参与农村贫困治理的社会组织划分为官办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和国际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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