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20 ×8年1月1日,假定A 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A 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写字楼进行后续计量。A 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在计量模式变更日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户;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账户;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账户;按照原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按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账户。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www.xing528.com)
【例8-8】20 ×4年,A 公司将一栋写字楼出租给B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20 ×8年1月1日,假定A 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A 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写字楼进行后续计量。20 ×8年1月1日,该写字楼的原价为56 000 000元,已提折旧7 000 000 元,未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52 000 000 元。A 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A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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