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暂行办法》(初稿),考虑水利工程的特点,水利工程立项决策后评价的内容,应与决策和勘测设计内容基本上相互对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条件和决策依据是否正确
工程建设必须立项,按国家计委规定,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就称为立项。要对某项目建议书批准,就要有一个决策过程,所以,立项就是对此项目进行决策。由于决策而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一是决策过程中缺乏民主集中制,由负责人拍板就决定;二是决策的调查依据有错误;三是决策时由于参加决策的人员基本素质不高,有片面性;四是建设时机不合适。立项条件和决策依据后评价主要是检查决策依据资料是否完整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主要依据文献应包括:
(2)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
(3)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其深度(广度和深度能否满足立项决策的要求)。(www.xing528.com)
(4)工程影响地区政府和群众对项目的意见(支持程度)。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一个水利工程项目的决策,实际上是一系列有机联系的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和相应的各个阶段的设计程序交叉进行的。我国现行的项目审批程序是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进行前期研究工作后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几个阶段进行审批的。在审批过程中,和项目有关的地方和部门都必须征求其意见,然后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根据效益的得失和利益的分配格局进行综合平衡,并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计划管理部门予以批复。对关系到全国或者有关地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的决策,还要提交全国或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进行水利项目立项决策后评价时,应在对本项目决策程序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本项目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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