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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模式——深入剖析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新兴节能项目,其核心要素取决于具体的商业模式,对具体模式进行分析有助于保障节能项目各个阶段目标的实现。基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节能效益的分配,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迅速发展的同时,还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创新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新兴节能项目,其核心要素取决于具体的商业模式,对具体模式进行分析有助于保障节能项目各个阶段目标的实现。基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节能效益的分配,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处于项目实施的首要地位,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负责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技术、设备以及项目的运营管理,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按照合同约定的配比值来分摊节能所得收益,合同到期之后,项目所投入的设备和设施都将归用能单位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采用这种模式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建筑领域。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

(1)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改造所需的资金,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服务公司服务于客户时的资金来源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资金由本公司承担;二是资金是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或者借款的方式取得,而取得这部分改造设备资金的偿还方是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担负着与节能改造相关的所有工作,其中包括工程的设计、采购、制作、安装、调试、培训、试车投运、竣工考核、验收性能考核及保修服务的投资,确保项目在本合同建设期内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性能考核验收目标。

(3)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收益的分配方案和期限,节能分享比例可固定也可不固定。在约定期限内,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为缩短成本收回时间,节能分享比例在项目完成后的最初几年一般较高,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例如,完成改造后,项目收益分享期限设置为10 年,前5 年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的节能收益分享比例为80%和20%,第6年至第8年各分享50%,最后2年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的分享比例为20%和80%。

(4)合同期满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该模式受到能源价格因素影响,若实现节能的总目标后,能够维持能源以前的价格或者是提高价格,那么项目是获利的,而能源的价格下调,则说明节能服务公司是处在亏损的状态。

(二)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20世纪80年代,能源价格在全球范围内价格急剧降低,实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在项目成本回收的问题上遭遇巨大的挑战。此时,另外一种对能源价格依赖性不高又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能使客户获利的合同型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开始出现。

在该模式中,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约为依据,实行一方负担改造费用或者双方按比例进行分摊费用的方式,保证节能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能保障节能效益的收益。经过改造的项目,由客户确认改造的节能设施能够不违背合同的约定,达到双方所预定的收益之后,客户根据履约以全款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费,若没有达到规定的客户应当得到的节能收益,节能服务公司将负担所有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的主要特点:

(1)节能设施以及资金的投入可以是双方的其中一方承担,也可以是客户和节能公司这两方按合约进行投入费用的分摊。

(2)全部项目的节能改造工作都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

(3)改造后的项目的节能收益,应当履行在一定期限内节能量达标的合约约定,若节能收益在规定的时期内能够达到合约上所保证的客户应有收益量,客户就应当履行约定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款项或者以分期方式付给。相反,如果没有达到合同上的承诺,节能量和合同上产生的差距,将由节能公司负责赔偿给客户。(https://www.xing528.com)

(4)合同到期后,节能服务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把相关节能设施赠送给客户,并由客户享有之后的节能收益。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是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前身,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客户交代服务公司进行耗能系统的管理,并且按着合同约定的费用来付给服务公司相关费用,这是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的本质。

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主要特点:

(1)客户的能源供给设备、器械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接管后,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对这一节能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并且要对节能设备进行监管和维护。

(2)客户按着双方协商的价格,支付节能公司所提供的能源如蒸汽、照明等的费用。

(3)供应能源的价格以已有的账单进行确定,不过这时应该除去节省的那部分,通常是按着百分比来划分,通常在3%至10%之间浮动,有的也会按着部门的面积收取所供应能源的费用。

(4)客户只是进行设备的外包服务,并没有丢失其所有权。

(5)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操控和维护设备。

(6)通常建议客户与有良好信用、实力强的节能公司进行长时间合作,通常合作的期限为10~30年。

(7)该模式的节能激励性与前两种模式相比相对较弱,其利润和节能的效果会产生反作用,所以应当对其进行约束。

(四)复合节能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模式进行实际的操作,这种方式叫做复合节能模式。比如,节能服务公司不投入资金只是供给客户能源设施,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的能源公司在进行客户的设备改造和供给能源时,以银行贷款和融资机构借款的形式进行改造。当节能公司没有节能设备,使用租赁节能设备的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迅速发展的同时,还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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