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绿色矿业经济,政府和矿山企业是最重要的两大主体,政府是主导者、推动者,矿山企业是参与者、执行者。对于政府而言,推动矿业经济的绿色发展是其必须承担的公共职责。对于矿山企业来说,转变生产方式,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之路,是符合其长远利益的。但是,作为矿业经济中单一的主体,政府与矿山企业之间、矿山企业与矿山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不仅无益于双方目标的实现,还阻塞了矿业经济整体的绿色发展之路。
政府履行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管,而企业有着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动机,这就导致了企业与政府职责、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13]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促使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企业转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政府的使命和职责所在。但是,在矿业经济的生态圈中,政府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同样有其自身的利益需求。具有“三高”特征的矿山企业虽然带来了环境、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诸多问题,但往往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当地的就业。因此,在GDP 主导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下,关停这些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就意味着失去经济“红利”,从短期来看,这对当地的经济无疑是一种“重创”。根据相关统计资料,近年受矿业颓势的影响,我国主要矿业大省的GDP 增速大幅下滑。其中山西的GDP 增速从2007 年的14.5%降至2015 年的2.7%,以能源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陕西省GDP 增速则从2008 年的16.4%降至2015年的7.3%。这些数据给政府官员造成了一种错觉,误把结构调整期的阵痛当做损失,导致政府缺乏对矿业经济领域进行监管的动力。而政府监管动力的不足直接反映在了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方法的选择上。政府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以惩罚性的文件为主,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即采取行政方法对非法经营、非法开采、超标排放等违规行为进行经济性处罚。矿山企业基于成本效益比的考量,当政府的罚款不足以对其利润的获得构成重大威胁时,会选择通过缴纳罚款来获得“合法性”地位。对于监管动力本就不足的政府来说这更像一种“双赢”,既履行了执法的责任,又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收入”。以此看来,当政府和矿山企业分别站在私益的立场采取行动时,双方博弈的结果可能是实现了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但会使矿业经济目前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得以维持,难以推动向绿色发展之路的转型。(www.xing528.com)
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矿山企业在争夺矿业经济的红利时,必然会存在利益的博弈。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每个市场主体在考虑经济利益时都是从自身出发,而不重视也不关注自身行为对其他主体的影响,缺乏系统观念导致在资源开采利用中“公共用地悲剧”现象的发生。[14]如果所有的矿山企业同时发展绿色矿业,即会形成资源的集聚效应,助推整个矿产行业实现绿色发展。当只有一方或极少数坚持绿色发展之路时,通过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可能会有所收益。但如果此时,另一方或大多数矿山企业仍然坚持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那么此时转型发展绿色矿业的企业就会成为弱势的一方,极有可能被市场挤压。如果所有的矿山企业都不愿意承担转型的风险,维持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其所获得的收益最小,但是最均衡,短期内也最稳定。每个矿山企业既想获得最大的收益又不愿意承担风险,更不愿成为市场竞争中较为弱势的一方,但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决定了矿山企业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的行动策略,这就好比“囚徒困境”。因此,矿山企业之间的博弈结果,可能是一种零和博弈,或者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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