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环境污染现状
矿业开发损害环境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矿业开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矿业开发中的钻探孔、采掘场、工业广场、矿山道路、废渣与尾矿堆放等,需长期占用和破坏不少耕地;矿业开发极易造成土地塌陷、地面滑坡、泥石流、地表裂缝等地质灾害;经常造成乡村道路交通中断,导致河流淤塞,或者民房被毁等。其二,矿业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矿业开发时对地下水进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降强排,造成区域水均衡破坏,地下水位下降并形成降水漏斗,水塘与水井等漏水以致干枯,地下水资源枯竭而导致海咸水入侵。其三,矿业开发产生的“三废”排放造成污染。由于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粗放,“三废”对周围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每年矿业活动排弃的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物占湖南全省排放固体废物的70%以上,一些小型矿山采用土法炼汞、土法炼金、土法炼钒等,造成周围环境汞化物、氰化物等严重超标,使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此外,因开矿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引发的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也有增无减。[4]
国家一直重视矿产行业的绿色发展,对矿业污染整治态度十分明确,但由于治理模式发展滞后、政府部门人力有限、矿产企业对环保工作弄虚作假,矿业污染屡禁不止。矿业开发对矿山周围的环境造成的影响具有显著特点:不但污染环境而且破坏生态。针对矿山企业造成的环境破坏及其后续治理,政府监管应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如果在政府监管成本高于行政罚款收益的条件下,政府监管可能趋向消极,而此时矿山企业也可能选择接受罚款,因为治理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矿业成本相对更高,这样可能形成不良的循环状态。[5]
(二)矿业环境污染大数据平台监管模式与优势
1.监管模式(www.xing528.com)
矿业经济大数据平台主要通过矿业环境监管子系统对矿业环境进行监管,矿业环境监管子系统在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运行,主要包括管理、分析和预警功能。管理功能主要是对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所采集的数据进行日常的录入、查询、修改、删除、接收和上传操作;分析功能是指矿业环境监管子系统根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矿业经济大数据平台下发的环保标准,对所采集的数据和矿产企业上传的环境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分析报告;预警功能主要是根据分析功能所生成的报告对接近超标的环境数据做出预警通知,并且上传到矿业经济大数据平台以便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阅。所以,要更好地对矿业环境实施监管,不仅政府方面需要对数据进行采集,还要要求矿产企业接入矿业环境监管子系统并严格按政府要求、规范标准上传环境数据。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预警通知中涉及的矿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其做出整改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通过预警通知了解到矿业环境出现问题普遍的地区,从而可以确定整治重点区域。
2.监管优势
2015年8 月12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0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该通知明确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它要求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形成新发现,创造新价值。[6]利用大数据对矿业环境进行监管,不仅要由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采集数据,还必须要求矿产企业接入矿业环境监管子系统并上传日常原始数据,再由大数据平台依照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数据标准对矿产企业日常原始数据进行核查。这样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完成有限人力无法完成的核查工作,通过核查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数据实时对企业矿业环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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