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需要不同层次政府、矿业企业、矿业社区、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在发展绿色矿业经济的过程中,每个参与主体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宏观层面上的制度约束、监管、政策和资金的支持。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业发展的主体,通过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科技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节能减排,进行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社区和谐。非政府组织在绿色矿业发展中发挥中介作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建议、服务和管理,充当着辅助性角色,同时也充当着监督者角色。而矿业社区和公众在绿色矿业发展中则主要充当监督者的角色,通过参与政策制定以及举报、上访等社会监督方式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约束。
(一)政府
政府是矿业经济绿色发展的引导者和促进者,并且绿色矿山的建设涉及多层次政府、管理层、操作层等,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政策,加大对矿业经济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投入和研发,加强对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矿业经济绿色发展。尤其是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绿色矿山建设能够顺利推进。同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委托矿业行业组织(如中国矿业联合会、自治区矿业联合会)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矿种的“绿色矿山”评价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制定和完善绿色矿山评价机制,通过树立不同层次的绿色矿山建设典型,发挥示范、模范带动、促进作用,引导地区内不同矿种、不同层次矿山,自觉按照相应的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不断改进原有的开发和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加强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矿区节能减排,落实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达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节约集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闭坑矿山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这“五化”标准,更加有力地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评制及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矿山把实施战略目标,纳入矿山领导政绩、矿工业绩的考核范围,并把绿色矿山建设考核与退休金制度挂钩,从而避免各层次领导,受任期影响,导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时断时续的“短期行为”;追究因行政不作为,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完成战略目标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企业
建设绿色矿山,矿山企业是主体。充分发挥好矿山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格局战略目标的关键。矿山企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或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和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条件,以依法办矿作为前提条件,以资源利用、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与社区和谐作为工作核心,以企业文化和规范管理作为重要手段,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各地也要加大制度、政策的供给力度,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将绿色矿山建设要从“要我建”转变为“我要建”,这是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的关键。只有发挥好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矿产资源开发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和谐矿群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建矿一处、造福一方的目标。
矿业企业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因此需要承担外部社会责任,首先是环境保护责任、资源效益责任和社区发展责任;其次,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市场效益责任、员工权益责任等。矿业企业履行的外部责任与矿业领域正在积极开展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应统筹兼顾,因势利导。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包括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建设。矿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该全面执行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积极性。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绿色矿山建设推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矿业企业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责任融合起来,真正实现“建矿一处,造福一方”,寻找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
(三)社区
矿业社区是一个居民受到附近矿业开发显著影响的地区,其范围大到城镇、小到村庄。ICMM认为,“社区指拥有共同的信仰价值、稳定的成员关系和连续的互动预期的社会团体。社区可以作为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人团体,并根据地理位置、政治或是资源界限或是社会性质来定义”。一般来说,矿业社区是指紧邻矿区和周围区域受到采矿活动影响的居民。矿业社区可以认为是受矿业开发影响的地理空间范围内的居民集合,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和利益目标。矿业公司与矿业社区的发展直接相关,通常矿产资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方政府行政能力较弱,矿业公司经常直接承担矿区的可持续发展计划。进入21 世纪,矿业公司的社区政策开始扩展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雇佣当地居民、促进小企业发展,逐渐从短期利益分享转到促进社区长期可持续发展。
矿山企业促进矿山社区可持续发展是其承担社区责任的最终目标,矿山企业对矿山社区的责任是法律规制、市场调节以及社会道德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我国已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矿山社区的合法权益,即矿山企业占用土地需以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为基础,需以签订征迁合同的方式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定,需按照“先保后征”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其次,矿山企业入驻矿区承载着矿区居民“开发一地资源、造福一方百姓”的期待,因此矿山企业还需努力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带动矿区群众稳定增收。从社会道德而言,矿山企业具有生命周期,“因矿而兴、因矿而衰”的现象屡见不鲜,矿山企业应具备战略眼光:在矿山的成长与繁荣期就着手防范“资源诅咒”,如发展矿山的接续产业,建立“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矿山闭矿后经济的发展等。
(四)非政府组织(www.xing528.com)
非政府组织是矿业经济绿色发展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矿业经济绿色发展中的监督者。在发展绿色矿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中介”作用,尤其是各级矿业协会、学会的优势作用,加强对各类矿山企业的调研工作,反映矿山企业在发展绿色矿业方面的需求;加大绿色矿业宣传工作,积极树立典型绿色矿山企业形象,提高全民绿色发展意识,大力推进绿色矿业的健康发展。不同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活跃在不同领域且具有显著的专业性。比如,矿业工会应为矿工的合法权益与矿山企业进行积极的讨价还价;矿业行业协会应为不同企业搭建信息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促使矿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宝贵经验及丰厚成果在企业间进行共享,为缺乏经验的矿山企业指明承担社会责任的努力方向等。
加强各行业协会与矿山企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一是加快提出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标准、政策、办法等建议,积极做好绿色矿山建设中的各项业务支撑及服务与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对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和要求进行深入研究,逐步形成较完整的、与时俱进的分行业、分地区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指导绿色矿山建设;三是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绿色矿山建设的考核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分区域、分行业、差别化考核标准和制度体系,使绿色矿山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四是积极打造交流平台,切实加强宣传推广和信息共享,推进企业履行《绿色矿山公约》和社会责任,促进更多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公众
公众是绿色矿业的消费者,是绿色矿业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绿色矿业发展的监督者。公众的参与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近年来,政策制定者、专家和利益代表者逐渐在公众决策问题上发挥着合作决策作用,这有利于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有助于培养公众可持续利用资源的价值观,使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自觉意识到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保护资源的必要性。因此,要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公众参与绿色矿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参与决策的能动性,发挥其监督作用。公众的参与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行为的法制化:整个参与行为都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给予明确规定和保障。
二是参与主导的非政府化:参与主导者逐渐由政府过渡到非政府组织,直至公众自觉参与。
三是参与意识的持续强化:通过构建顺畅的参与途径,让公众乐于参与,从而实现由最初的探索性和感召性逐渐转变成自觉参与,参与意识逐步增强。
四是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参与主体不仅包括利益相关者,也包括利益无关者,同时也指参与阶层、参与行业的多层次化、广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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