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总体上日益扩大,已经成为国家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中国改革是从农村率先开始的,城乡人均收入比从1978年的2.57∶1,下降到1983年的1.82∶1;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城市企业改革的推进,城镇工业发展更加迅速,城乡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到1990年的2.2∶1,1995年达到2.71∶1;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产品平均价格提高带来城乡收入差距下降,1997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比为2.47∶1;1997年以后城乡收入差距再次扩大,到了2009年左右达到3.33∶1的高水平,引起广泛的社会不满(余喆杨、李建军,2008)。近年来由于国家实施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优惠政策,以及农民工工资水平的上升,城乡收入差距有所下降,城乡人均收入比2010年为3.23∶1,2011年为3.13∶1,2012年已经下降到3.10∶1。但总体上看,我国城乡差距问题仍然非常严峻。
除了收入差距,城乡间还存在着各种非经济的城乡差距。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水平、教育机会和教育水平、卫生和医疗服务水平等各种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方面,农村地区都远落后于城镇地区。这些城乡之间的经济和非经济的普遍差距,带来城乡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日益失衡。
城乡差距的扩大一定程度上是发展中国家必然出现的发展问题。正如刘易斯所说,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在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生产率差别,推动大量劳动力从农村部门进入城市,而农村劳动力存在劳动力无限供给,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城市工业部门不断推动产业规模的扩大,带来城市经济的繁荣和财富增长,并因此使得城市和农村部门的经济差距不断扩大。刘易斯的发展经济学理论也告诉我们,当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吸纳结束以后,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才会提高。在劳动力不断向城市部门转移的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部门非农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生产率提高和工资水平提高,最后才会逐步形成城乡劳动力市场均衡,实现城乡平衡发展的态势。(www.xing528.com)
我国发展过程中的城乡差距扩大,显然还受到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和一系列相对不利于农村农民甚至剥夺农村农民利益的制度因素的影响。农产品价格制度、土地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户籍制度等制度安排都强化了城乡发展差距的扩大。从农产品价格制度来看,粮食收购价格仍然相当大程度受到计划收购的指令控制,粮食生产的利润主要由销售环境而非农户所获得。在土地制度上,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和城市国有土地制度形成了土地制度的剪刀差,而农村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土地国有化才能进入土地市场,使得土地增值的收益多数由城市政府和房地产部门获得,从而扩大了城乡之间利益的不平衡。同时,由于工业化发展集中在城镇,城镇部门有较大的财政能力加强道路交通、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建设,农村部门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不足,甚至城市部门还将城市垃圾、城市更新改造的贫困人口转移到周边农村地区,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从户籍制度上看,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劳动力难以得到城市市民待遇并在城市永久居留下来,他们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但难以得到足够的社会再分配,他们的劳动力工资水平仍相对低于城市劳动力,而当他们失去工作或者年龄较大时回到农村,进一步带来对农村部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压力。
农村地区不仅在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上相对滞后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发展能力不足,也使得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更加具有累积性和长期化趋势。城镇化过程本身是农村优质人力资源进入城市的过程,城镇部门不仅得到大量劳动力供给,也增加了人力资本的存量,增加了创新和创业的动力。而农村地区在大量人口流出的过程中,也出现人力资本的净流失,进一步弱化了农村地区本来就薄弱的人力资本,在农村地区出现大规模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由于城市户籍制度的限制,当外出就业的农民工进入中高年以后,他们在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处境,又转而回到农村地区,这些人口的社会保障不足,使农村部门的社会压力进一步增强。相反,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期投资则相对薄弱,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非常严峻,限制了农村部门长远发展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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