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历史的延续,本身也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在不断改革。户籍制度形式上看是记录人口居住在哪里的人口登记制度,但是,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世界各地的居住地登记制度不一样,其根据城乡生产方式的不同,将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虽然取消了户籍性质上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区分,但是基于城乡的户籍身份差别仍然普遍存在。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依托对户籍身份的控制,实施控制性的居住地变更和移民管理,以及以城乡身份为基础提供差别性福利供给和社会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的迁移流动必须得到户籍许可或者行政的证明(Chan,2012)。改革开放以后,人口的流动性得到部分上放开,流动者在法律上可以暂住或者居住在所在城市。但是迁移流动者却很难得到居住地的户籍,户籍制度仍然构成一种控制性的移民管理制度。人口学意义上的移民指的是离开原居住地半年及以上的长期居住和生活的改变,但其中只有少数是获得了户籍所在地的变更,只有户籍地的改变才被统计部门定义为迁移。没有发生户籍地的改变的人口迁移被定义为人口的流动。无论该人口是否事实上有稳定的居住和生活,这些人口都被认为是暂时性、暂住性地迁移活动和流动,他们的户籍地和户籍身份并没有改变。
户籍制度根据户籍身份对城乡居民提供福利供给和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土地分配、教育和健康等福利供给基于居民的户籍身份。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出生和生育管理、死亡记录、婚姻、就业,乃至包括购房、购车、出国手续的办理等等,也都是建立在户籍的基础之上。因此,户籍制度构成福利制度和社会管理的载体性制度。城乡的户籍身份决定了在各个方面存在排斥性和差异性的福利供给,决定了城乡人口在社会福利和社会利益上的巨大差别。
户籍制度的形成与计划经济体制有内在关联。计划体制对人类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人类行为实施全面管理,通过户口制度来实现对人口出生、死亡、迁移的管控和调节。(www.xing528.com)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依托户口登记和管理进行社会管控,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出台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在此以后,特别是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也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在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作为城乡二元结构载体性制度的户籍制度的确立。户籍制度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并在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基础上形成差别性的福利制度安排、差别性的土地产权制度、差别性的管理体制,并限制人口迁移流动。在城市依托单位制度提供粮食消费和职工福利;在农村推动建立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在1958年以后,依托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进行严格管控,避免城市部门的人口过快增长和集聚。
我们可以看到,户籍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有着对城市人口的增长进行调节管控的目的。建国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城市工业的恢复,带来城市部门人口的迅速增长,城镇人口比重从13%左右增加到20%左右。这个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结合着建国后的以“光荣妈妈”为代表的人口出生增长,共同带来城市部门的人口快速增长。但是城市工业发展所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因此,对城市人口的管控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就开始发展。在20世纪50—60年代城市人口增长和城市就业的供求矛盾,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人口学意义上解释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上山下乡”运动。在这个背景下,户籍制度作为人口迁移流动管控的工具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使户籍制度天然就成为阻碍人口迁移流动的制度。
依托户籍身份提供城乡福利供给和社会管理,使得户籍制度成为城乡之间福利和社会管理的壁垒性制度。户籍制度被认为是通过限制农村人口迁移、限制农村人口获得国家福利,从而支持了通过城乡工农发展的剪刀差的城市工业化模式(Chan,1994)。在户籍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城乡之间的福利差距和利益分配还并没有非常显著,但是随着资源越来越向城市集中,工农剪刀差所来的福利利益向城市集中,并由于户籍制度分隔城乡体制,带来城乡差距日益扩大。改革开放以后,除了农村改革带来一些短暂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的福利差别和收入差距更加扩大了。这种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固然从根本上根源于城市部门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毋庸置疑,附加在城乡户籍上的就业、养老、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粮食与副食品供应等一系列福利政策,形成了城乡居民之间巨大的福利差异与身份的不平等,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城乡壁垒,是城乡差别扩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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