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迁移流动者的个体行为来看,“浅城镇化”首先表现为迁移流动人口的非定居性和其迁移的临时性。迁移流动人口虽然在空间上进入城市,但他们在城市中的预期和长期安排是不稳定的,表现为他们主要是采取一种“非定居性居住”,或者是“临时性迁移”“周期性迁移”的方式。蔡昉(2001)较早地说明中国乡城迁移不是单纯地从农村迁移到城市,而是只有很少部分的迁移流动人口最终在城市定居下来,另一部分群体会逐步返回农村地区。任远(2012)的研究说明一个迁移人口队列在进入城市以后,逐年地有人口群体返回或者离开城市,而最后只有10%左右的人口彻底在城市沉淀下来。同时,也说明了移民的沉淀性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表现出增强的趋势。该研究说明,在中国宏观的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背后,不断有迁移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也不断有进入迁移流动人口离开城市返回农村或者迁移到其他城市。人口迁移具有暂时性迁移的特点,在发展中国家是普遍的现象。在迁移的暂时性和不稳定性的影响下,迁移人口并没有对在城市长期生活的稳定预期,同时也带来迁移过程中的家庭分离和留守现象。正如斯塔克(Stark,1985)提出迁移行为是家庭综合考虑自身利益、社区环境和城乡风险的最优选择,农民家庭选择家庭性迁移或暂时性迁移来适应制度和社会环境;农村劳动力通过这样的临时性迁移、非长期居住和家庭分离,实现农村的土地利益和城镇化过程中资本收益的最大化利益。马西(Massey,1990)进而说明迁移过程具有累积的因果性影响,临时性迁移造成移民难以融入城市,而社会融合的不足又使得移民的生活风险增加,使迁移人口最终选择暂时性迁移,而不能成为城市的稳定市民。
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迁移流动人口的暂时性迁移和非定居性居住受到户籍制度的显著影响。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户籍制度是控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移民制度,在当时条件下支持了城镇工业化的资本积累(Chan,2009)。同时,城乡和地区间的社会管理与福利制度也基于户籍制度建立起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在迁移政策方面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人口迁移和流动的行政管制,但是由于人口群体基于户籍身份和户口登记地进行社会管理和获得社会福利,而城市部门对于户籍身份的严格管控并没有放开,使得迁移流动人口难以进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体系,影响了移民群体的健康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居住住房等需求和服务,多数移民群体在失业以后也无法得到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失业救济。这些因素都使得迁移流动人口在城市处于非常不稳定的境地,其生活风险和就业风险使得他们形成一种暂时性迁移和非定居性居住的模式(Fan,2011)。
进入城市的迁移流动人口在有关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上不能得到有效满足,而这归根到底是与迁移流动人口群体市民权利的缺乏相联系的。对迁移流动人口市民权利的排斥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民事权利的排斥。例如,迁移流动人口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在信用融资和企业申请等方面存在限制。第二,迁移流动人口社会权利的排斥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多数社会管理和社会福利是依托在户籍制度基础之上,因此迁移流动人口并不能像本地居民一样获得平等的福利和服务,这些福利和服务的差别表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各个方面。例如,笔者最近在上海的研究表明,84.6%的本地居民具有城镇养老保险,而只有38.6%的迁移流动人口具有城镇养老保险,在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个方面,迁移流动人口都明显低于本地人口(任远,2015)。制度排斥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差别,实际上揭示出迁移流动人口社会权利建设不足。第三,在以选举为主要核心的政治权利领域,只有很少的迁移流动人口进入所在经济社会组织的工会和党支部。民事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薄弱,反映出迁移流动人口市民化的不足,也就是他们虽然是城市的住民,但是并不是城市的市民。户籍制度构成流动人口市民化不足的最基础的因素,不少研究也将户籍作为衡量迁移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最重要指标。(www.xing528.com)
在社会生活中,迁移人口和本地人口的关系非常薄弱。迁移人口主要还是与亲友、同乡群体紧密团结和交往,迁移人口和当地社会所形成的“本地化的社会资本”相对薄弱(任远,2012)。特别是移民和本地人相互交往的关系还是一种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购买者的关系,并没有形成伙伴式的相互支持,这也进一步造成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缺乏信任,强化了移民对社会歧视的感受。“浅城镇化”同时表现为迁移流动人口虽然居住在城市,但是他们的生活方式仍然没有转化,他们并没有彻底融入城市生活。迁移流动人口具有很高的储蓄率,笔者近期对上海的研究表明,迁移流动人口的储蓄率高达46%,远远高于本地居民。与本地居民另外一个区别是,他们有部分收入用于农村家庭的汇款,收入中用于供养老人的经济开支相对更高。迁移流动人口往往在城市尽量地节俭和储蓄,为未来返回农村和老年生活作准备。虽然在城市居住,但是他们的生活是与城市相分离的。他们不是为未来在城市长期生活进行消费和投资,例如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消费、教育培训投资,等等。这种“浅城镇化”还表现在他们具有较弱的社会认同,他们深刻地感受到自己是城市体系的外来者和过客,缺少对当地社会的归属感和社会认同。不仅本地人口并不认同他们是平等的城市居民,他们自己也会觉得和本地人有很大的区别,并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地在城市务工,并不把所在城市作为自己的归宿。他们和流出地社区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主要参照物仍然是农村而非城市。
因此,从进入城市的迁移流动者的个体行为来看,他们和本地人口是显然不同的两种人。迁移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的暂时性迁移和非定居性,在经济、社会、政治权利上的薄弱和被排斥,在社会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缺乏认同,以及在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方面的脱离性,表现出城镇化过程中的移民虽然在城市居住和工作,没有很大程度上游离或者脱离于城市体系,但也没有完整融入城市生活中,他们脱离于城市的生活和关系网络,缺乏市民化和社会融合。在这种情况下的城镇化只是表面上的城镇化,并没有整合进入城市体系,没有实现城市生活的转化,没有彻底实现人的城镇化。在统计数据上,他们被认为是城镇人口,但这只是数字上的城镇化,他们的生活方式、社会认同并没有彻底实现城镇化,没有扎根到城市生活体系中实现实质性的城镇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